王石萬科股權分割的三種可能
他1980年代辭職下海,打造了萬科帝國,又在不惑之后,辭去公司總經理一職,開始探險、留學之旅。在王石打拼天下的壯碩之年,發(fā)妻的影子隱綽可見。
但隨著婚變傳聞,他或將面對財產分配的現實。
本報對公開資料梳理發(fā)現,王石的財產主要分為三類:薪酬、分紅方式獲得的現金收入,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股票期權,總值近億元。
“上述財產形態(tài)也是當今企業(yè)家擁有的主要財產形態(tài),其中公司股權的分割最重要。”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芳說。王是擅長處理資本市場運作中家事糾紛的婚姻家庭法專業(yè)律師。
萬科股權:三種可能
王芳認為,財產分配上,外界所謂王石“凈身出戶”不太可能,更有可能的方案則是在兩人充分考慮了公司、家業(yè)等多方面利益后的理性分財。
一旦二人婚變,涉及的主要財產包括三方面,體現為現金存款、公司股權及期權。公開資料顯示,這些收入的取得都應當在二人婚后。三類財產各自法律屬性不同,若分配,認定上也有所區(qū)別。
首先是現金存款。2007年至今,王石從萬科領取的稅收報酬約3146萬元,稅后分紅229萬元;同時兼任5間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zhí)行董事,獲得近200萬元的收入。
王芳分析,若婚變,現金存款的分割一般不考慮收入來源,而僅以離婚時雙方名下的具體數額為限,雙方可均等分割,也可協商后依商定的份額分割,因現金數額的確定性及現金交付的簡易性,故一般不會產生爭議,較易分配。
其次是公司股權。王石主要涉及萬科公司股權,此外有少部分搜狐股權。
“無論是持有原始股權,或轉增股權,一旦婚變,都會涉及分割問題。一般來講,對于公司股權的分割,有三個方案。”王芳說。
方案一為,股權仍由原持有的一方所有,但持有方依離婚時的股權現值向對方支付折價;方案二是,股權由第三方購買,雙方分割股權出讓的所得價款,第三方可能是公司現有股東,也可能是股東外的第三人,這取決于股東會決議及現有股東是否愿意行使優(yōu)先購買;方案三為,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可將另一方吸收為股東,即雙方直接分割公司股權。
“一般來講,方案二、三都會導致股東變動,故較少出現。但也有先例,如三一重工的袁金華將其所三一集團8%股權中的3%,轉讓予前妻王海燕。”王芳說。
目前,王石擔任萬科的法人代表和董事會主席,持股比例僅0.06%。記者查詢近期年報及季報,并未獲得有關萬科股東變更的消息。
而方案一因不會導致公司股東人員變動而有利于運營穩(wěn)定。王芳推測,一旦婚變,對萬科股權的分割采用這一方法的可能性較大。
期權收益歸屬爭議
王石的另一部分主要財產是萬科及搜狐的股票期權。“期權價值受行權時的價格影響,可變性較大。婚變時期權的分割,主要分三種情況。”王芳介紹,第一種是期權已行權;第二種是期權已至行權期,但尚未行權;第三種是期權未到行權期。
王石目前主要是第二、三種情況。第二種情況下,期權的行權價,即行權的收益可以預測,故在婚變時,雙方可選擇行權后分割現金收益,也可以參考離婚時的行權價,計算出期權收益后,持有期權的一方暫不行權,而選擇向對方支付期權收益的折價。按萬科公告,王石持有的40%的萬科A股期權已至行權期,在今年7月12日至2014年4月24日內行權,行權價8.66元(如圖)。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離婚時,因無法確定期權的收益,故法院往往暫不處理相關期權的分割。而離婚后一方獲得的期權收益究竟為此個人財產,或者婚內共同投資所得的延展,仍有爭議。王石持有的另60%萬科A股期權屬此范圍。
王芳認為,依據我國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離婚時現有的實際財產為基礎。期權本身含有價值,因此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建議參考兩種折價方案:以購入期權時的市價計算期權總值后,由持有一方向對方支付折價;或以現行權的收益作為參考并充分考慮公司最近運營收益狀況后,確定雙方均能接受的折價額,由持有一方支付。
如果在香港離婚
以上這些,都是在內地婚姻法體系下的探討。
也有很多內地夫婦面臨婚變后,在香港離婚。“只要婚姻雙方有一方與香港有實質聯系,當事人便具備在香港提出離婚訴訟的資格。” 衛(wèi)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合伙人古明慧說。
經查,王石擔任建業(yè)地產(0832.HK)、華潤置地(1109.HK)等多家香港上市公司獨董,已構成“實質聯系”。
內地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以共同財產的50%分割或協商。但在香港,婚姻共同財產分配以50%作為起點。
古明慧稱,在香港進行離婚官司訴訟時,法官會考察雙方的年齡、婚姻年期、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及對家庭貢獻等。為的是保證離婚判決后,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例如,女方可向法庭申請,并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對家庭的貢獻更大。
此外,對于男方出于保護資產而將資產轉移,或歸于男方父母(或其他親屬)名下的一些行為,內地法院很難干涉。但香港法院對夫妻離婚前三年的資產轉移行為具有追溯權。若法官發(fā)現,一方做出的某項資產轉移,有避免共同資產被分割的嫌疑時,可能要求該部分資產仍作為夫妻婚姻共同資產分割;而對于一方父母為其購買、夫妻雙方婚后自住的房屋,離婚時亦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此外,與內地不同,香港離婚官司的判決可能還包括贍養(yǎng)費,它可能是一筆一次性的費用,也可能按每月支付。
“我接觸到的案例中,最高贍養(yǎng)費曾達到150萬港元/月。”古明慧說。
(注:鑒于目前尚無官方消息證實王石已與王江穗辦理離婚手續(xù),故我們僅在已有資料的基礎上,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對婚變傳言可能涉及的重要財產分割作一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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