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開征的傳聞終于要成為現實,重慶“兩會”傳出財政部已經原則同意重慶開征商品房房產稅,具體實施方案由地方政府制定,報財政部備案,重慶有望一季度出臺文件。
消息一出,爭論再起,集中在“征稅是否合法、是否與土地出讓金重復、對房價是否有影響、是否傷及中產階層、稅率定多少合適”等方面。
【賈康】正方
(賈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房產稅與土地出讓金不沖突,房產稅可以減少房市泡沫
對于開征房產稅的必要性,我認為,首先,在住房保有環節上征收房產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通盤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稅體系的支柱之一。
稅制設計必須同時考慮房產的交易環節和保有環節,政府要在住房保障軌道上將托底事項(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設與供給)做好做充分,在市場軌上,則應在管好規則的同時管好收稅,特別是要填補保有環節上無稅的制度空白,它的作用應該是發揮長期、綜合性的正面效應。
其次,住房保有環節上征收房產稅,其對于房地產業的作用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住房市場中小戶型需求比重,消費者考慮到保有環節的房產稅,會更多選擇相對實惠的中小戶型,改變市場上普遍的需求側重,符合集約利用土地的導向,可以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第二,可以降低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躍租房市場,提高社會中不動產資源的配置效率。大家知道,由于“囤房”無成本,中國大城市現在房屋的空置率相當高,有房產稅以后,它會促使不少人把囤積的空置房租出去對沖稅負壓力。
第三,房產稅可使不動產領域的投機、投資(二者并無本質區別)行為有所收斂,有利于減少住房價格過快上漲及其導致的市場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和負面效應,促進房地產業長期健康發展。
我認為,作為一個稅種,房產稅雖然難以改變中國今后幾十年間城市化的水平不斷提升中的住房價格上揚趨勢,但房產稅一定有對沖房價上升、使過程較平穩、減少泡沫的效應。它與現行的調控政策等改革配套,能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在中長期進入相對平穩、合理的軌道,減少泡沫,而不是單純以行政措施打壓房價。
房產稅有利于廉租房建設
再次,房產稅也是在我國發揮財產稅的再分配調節作用所不可忽缺的稅種,其運作符合“抽肥補瘦”和“承受能力”原則,所增加的稅收收入可優先用于住房保障體系,造福于民。
從基本邏輯上講,政府只要管好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的價格多高其實都沒有關系,是由市場自身調節的問題,是高收入階層在市場環境中自己解決怎么花錢的問題。在這個層面,政府要管的只是市場規則、公平競爭和稅收。
征收稅金也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施加必要的再分配調節,實現良性循環:高收入者納的稅進了國庫以后,財政做轉移支付,更多地支持托底的廉租房和適租房建設,扶助低收入階層,從這個角度講,政府在托好低端保障、安居房的底的同時,本應該樂見高端交易者隨行就市,房價越高,稅越多,對整個社會再分配中籌得扶助低端的財力越有利。
如果房產稅不出臺,正在進行的這一輪房地產調控與過去幾年的調控,將不會有本質區別,也改變不了房地產調控中的保有環節稅收的制度缺失問題,甚至很有可能重新陷入治亂循環的怪圈里去。
房產稅與土地出讓金不沖突
現在有人認為,購房者在買房時已經向政府一次性繳納了70年的土地出讓金,開征房產稅是重復征收,存在法理障礙。
我認為,這一認識是不成立的。我國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讓金”,其性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即憑借所有者的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
而房產稅,其性質是不動產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收取者憑借的是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
“租”與“稅”兩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關系,不存在所謂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礙”。
“重復征收”問題在復合稅制自身就必然存在,只是設計合理與否的問題,“租”與“稅”的所謂“重復”更不應看作什么硬障礙。
前幾年,土地出讓金的生成價位較高,而一旦推出房產稅,其生成價位會因交易者預期的改變而相對較低,新老地產的這種差異也不是開征房產稅的硬障礙。我們完全可以設計“老房地產”與“新房地產”有所不同的稅務區別對待辦法。
房產稅不會傷及中產階層
還有人擔心房產稅會傷害到中產階層的利益,盡管最后方案尚未確定,但是根據研究分析,我作為研究者的建議是,房產稅的開征不應涉及“第一套房”,試點啟動時還可考慮遵循“存量不動,增量開始”的初始方案,因此稅負肯定與社會中廣大的中下階層民眾無關。
投資房、高端豪宅才是房產稅調控的主要目標。同時應特別關注實際上和產權房房價無關的保障房的供給,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長租房等。
低收入階層和“夾心層”的住房供給不能交給市場,客觀上迫切需要政府從另外一條軌道上,即保障軌道上,解決其“住有所居”的問題。
住房保有環節稅收增加,還可以置換交易環節的部分稅收,并強化稅收再分配的調節功能。因為這是向有負擔能力的富裕階層增加稅收,政府從而更有能力支持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
這正是一種良性再分配,符合市場經濟調節理念,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稅收的公平正義性質。
至于房產稅的征收稅率如何確定爭議很大,房產稅的試點啟動后的征收將因地而異,稅率可能不會整齊劃一。此前市場上關于房產稅率的不同數字,也可能反映了方案設計版本會有所不同。而脫離設計版本談房產稅稅率高低沒有意義。
目前,各方面對開征房產稅的爭議很大,決策層當然必須慎之又慎。我相信未來房產稅的推出一定是漸進的,先從比較具備條件、容易操作的地方試行,同時從增量、從高端人群入手。
當前需要給中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中等收入階層吃定心丸,這一點十分重要,畢竟未來房產稅的改革不應覆蓋低收入人群,也會給中等收入階層留出至少“第一套房”不實征,主要是觸及住房高端人群,他們客觀上具有較強的承受能力。
總之,必須謹慎、穩妥,在認清全體社會成員長遠、根本利益所在而堅持制度創新的同時,又保持冷靜和理性。
【鐘偉】反方
(鐘偉: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非我財,不納稅
第一,政取民予,民更瘦。中國經濟增長的蛋糕,無非是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來瓜分,這是大格局;然后才是富人、中產階級和窮人的分配,這是小格局。有數據證明,在過去1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對GDP的占比大約下降了10個百分點。以2009年為例,意味著差不多本可供居民分享的大約3.4萬億元,放入了政府或企業的腰包。而此次欲開征的房產稅,則意味著政府又向民眾多征斂了一塊。
第二,稅乃國器,用之有據。地方政府的征稅依據,是湮沒在故紙堆里的1986年的一則文件———國務院授權了地方政府可以對“經營性房產”開征房產稅。試想,在24年前,中國甚至還沒有“商品房”這個概念,當初的文件似乎也僅僅是向有酒店商鋪之類的企業征房產稅,而到如今,它突然變成了地方政府向居民所擁有的各種房產征稅的法理依據。
第三,非我財,不納稅。就房產稅而言,如果商品房統統蓋在租用的土地上,那么若開征房產稅就應扣除土地價值;如果對土地和房產合并征稅,那么就應明確商品房土地永續民有。
第四,不能以給予為名,行征取之實。房產稅說到底是政府從民眾手中取走財物的行為。在過去10年的房地產膨脹進程中,中央和地方財力強盛,但對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和供應并無明顯改善。如此可以得出結論:住宅供應結構的失衡根源不是政府無錢。
第五,只看財富,不看負擔,可能喪失了公平稅負的起點。在財產的統計上,既要看到家庭在財富方面有什么,房產、儲蓄和其他細軟,也需要負債方面有什么,這不僅包括按揭和借貸,更有對老人、對子女的贍養培養負擔。計算財產,起碼應是財富扣除負債,再扣除贍養負擔等可免稅額,對余額部分再行納稅。現在房地產稅只看到居民財富最大的一塊,對負債和家庭負擔等一概視而不見。
第六,不問為何購房,只管借房生財,是治標不是治本。為什么中國居民如此熱衷購房?如果人民幣幣值是穩定的,如果居民有豐富的投資渠道,如果居民對未來的養老、醫療、教育有足夠的樂觀信心,如果中國居民不被戶籍分裂成城鄉的深深鴻溝,如果城鄉之間沒有因收入嚴重失衡導致巨大的人口遷徙,那么中國人的購房熱情是否仍如此高漲?不自問自省這些根本問題,只是通過土地出讓斂財,通過房產稅再斂財,會是解決問題的正常思路嗎?
第七,良好的動機不能為惡劣的后果做辯護。在中國住房自有率高達92%的背景下,為什么征收房產稅會被認為符合民眾利益?地方政府試圖出臺房產稅之前,對可能的政策后果有無明確的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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