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針對個人收入的稅收。但是由于發達程度不一、法律、財稅體系不同、國情不同,所以在征收方法和標準上都不太一樣。而且征稅的多少也有很大差別。
最早開征所得稅的國家是英國,開征的原因是18世紀末拿破侖戰爭使英國的軍事支出大幅度增加,入不敷出。這個稅種的開征為當時的英國提供了約20%的財政收入。為了籌措南北戰爭期間的戰爭費用,美國于1862年開征了個人所得稅,至1866年個人所得稅已占聯邦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25%。2000年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總額的平均比重達到29%,若把社會保險稅考慮進來,這個比重則高達51%。
發達國家一般采用的個人所得稅制為綜合所得稅制,這主要由于發達國家經過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運作,公民的自覺納稅意識較好,稅收主要通過個人申報進行,而我國由于國民自覺納稅意識還尚未完全形成,且征管能力有限,如果直接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可能面臨稅源失控的狀況,因此我國現在對于個人所得稅較宜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一方面可有效控制稅源,另一方面對個人的各項收入進行綜合征收,使納稅人交納的稅額與其納稅能力相匹配,更能體現稅收的平等。
概覽世界各國個稅制度
●美國:
財政來源主要是富人納稅稅收是美國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基礎,而個人所得稅則是美國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因此,上到美國總統,下到平民百姓,納稅成為每個人的義務和職責。
美國是根據個人收入情況逐步提高稅率,從而以此來減少低收入者的負擔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過快增長。最基本的原則是多收入多交稅,收入低的先交稅后退稅。
美國收入方面的規定也相當復雜。以夫婦兩個人沒有應撫養孩子的家庭為例,目前具體情況簡述如下:特別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僅考慮個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視家庭其他成員尤其兒童的數量情況。同樣收入的兩對夫婦,有兒童和沒有兒童所交納的稅收相差很大。而中國只根據個人收入而不考慮家庭兒童情況一律依照同一稅率的納稅則明顯存在很大的缺陷。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交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來源。也就是說,美國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財政來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數的富人交納的,而不是占納稅總人數絕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階層。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主要是對個人工資課稅,工資類別之外遺漏在所難免,無法體現稅負公平。因為采取的是分類所得、累進稅率,不符合公平原則,也容易避稅,而現實生活中,中國人的收入差距主要是體現在工資薪金之外,在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大背景下。
早在2000年編列“第十個五年計劃”時,就提出個稅要向分類和綜合征收相結合的方向改革,但至今仍沒有進展。綜合所得稅制對稅收征管水平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對納稅人的收入信息有著詳盡的、準確的掌握。現在征管機關對個人收入信息很難掌握。稅務部門之間,稅務部門和企業之間,稅務部門和銀行之間的信息難以共享,這是一個征管的瓶頸。
美國人納稅采取個人報稅制度。每年的4月15日是美國人申報上一年收入和納稅情況的最后截止日。此前,可以領取表格根據自己的實際收入情況向政府報稅,也可以通過電腦網絡向政府報稅。
●法國:
高收入者多交稅法國法律規定,凡是家庭或主要居住地點在法國的人(即在法國連續居住6個月)、在法國進行主要職業活動的人或在法國有主要經濟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是否為法國籍,均須就其收入(不管是在法國的收入還是在外國的收入)申報個人所得稅。
法國的收入所得稅稅率是高額累進制,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稅, 收入少的人少交稅。就單身工作者而言,其收入水平與相應征稅率如下:
年收入4191歐元以下:無須交個人所得稅;
4192至8242歐元:7.05%;
8243至14506歐元:19.74%;
14507至23489歐元:29.14%;
23490至38218歐元:38.54%;
38219至47131歐元:43.94%;
年收入超過47131歐元:49.58%。
實際上,法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征收的,根據經濟狀況和子女多少不同,每個家庭所交納的所得稅均不同。法國法律規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參數為1,而孩子的家庭參數為0.5。一對夫婦加一個孩子的家庭參數為2.5。
●德國:
個人所得稅每年都調整根據德國法律,所有在德國的常駐居民、在德國的非常駐但收入來源是德國的外國居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因個人收入多少繳納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繳稅比例越高,而且個人所得稅的比例每年都要調整。單是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稅就占德國政府收入的1/3。德國政府也對不同家庭情況采取不 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2004年,德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單身家庭年收入7664歐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歐元。但是有幾種情形可以減少個人收入所得稅,如:已婚家庭但擁有18歲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歲以下但仍在上學的以及子女沒有收入的;向德國機構捐助政治款項或者慈善款項;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額開支(如生病)。
個人收入稅包括工資稅和收入稅兩部分。在德國,顧主通過銀行賬戶發工資,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稅可以直接從銀行工資賬戶中扣除,每年年底根據稅率變化進行調整。所有有工作的人都要參加失業、退休和醫療保險,這三大保險是由顧主和雇員平分的。
工資收入不包括顧主為雇員繳納的三大保險金,雇員繳納的三大保險金屬于個人所得稅涵蓋的范圍,但這部分個人所得稅有一個最高限額。
●新加坡:
個稅稅率最低國家之一新加坡,擁有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體系,其中新加坡國內稅務局是該國最大的稅收機構,負責評估、收取和實施在稅收法令下的各種課稅。
新加坡是個人所得稅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其實行的是13級超額累進稅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適當項目后,以累計式征稅。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所有應納稅者必須將前一年的各項收入如實填入稅務申報登記表中,并及時上報國內稅務局。
新加坡的稅制是按收入來源地征稅的。新加坡目前的稅率為0%至22%。須納稅的項目包括: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屬非居民的個人在新加坡所收到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在新加坡繳稅。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為應稅雇傭所得和股息、利息等。應稅雇傭所得包括現金報酬和實物所得。現金報酬如工資、假期工資、傭金、養老金、額外補貼等,實物所得如假期旅費、雇主提供的住房及機動車等。雇員捐贈給中央儲備基金(CPF)的款項不計入應稅所得,除非其金額超過了規定標準。在進行征稅時,新加坡也會提供一些稅務回扣(或稱特殊減免)項目,這包括撫養父母、專業技術課程學費、人壽保險保費及生養第3個孩子等。
建議逐步實行個人稅號制
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個人稅號制,稅號制能夠把個人的所有收入都納入到同一稅號下進行計算,解決因分散收入而降低稅額的現象,使因納稅額只與納稅人個人納稅能力的有關,便于綜合計算個人所得稅,同等納稅能力的人負擔相同的稅收,有效遏制納稅人漏報收入;同時稅號制的實行也是下一步建立全國聯網的稅收稽查系統的前提條件。但目前要實行個人稅號制還必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稅號。
參照國外稅號制的相關經驗,每位公民都必須擁有一個固定稅號,且稅號一旦確定,就不得隨意變更。稅號不具備唯一性,固定性,每個人都可以隨意變動,就失去了建立稅號的意義,目前高收入者逃稅普遍就與我國沒有建立統一的稅號有很大關系,建議我國的個人稅號可以與目前公民的身份證號合二為一。
2、個人的所有收入的實現都要以稅號作為前提條件。
按照前面例1中所列,目前工薪族稅負應該最低,但為什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軍卻是工薪族,是不是工薪族人數太多、收入太大了?誠然不是,同樣在發達國家存在大量的工薪族,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占人口總數比例較少的富人。原因只有一個,工薪族收入來源固定的工薪階層易于管理,其余的人群收入不便于監控,富人們更是由于收入來源渠道多,不透明,缺乏監管的制度保證,非法逃稅的辦法更是數不勝數。因此必須將個人所有收入(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項目)都必須填寫稅號。任何單位及雇主不得雇傭無稅號的個人,不允許向無稅號的個人支付薪金、勞務報酬、任何單位及雇主向無稅號的個人發放股息及紅利、支付利息,一旦發現不但不允許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還應予以重罰。
3、確定合理的稅前扣除比例。
我國近年來實行了住房、醫療、教育等一系列改革,其結果是人們的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而目前工薪族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僅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少數項目允許稅前扣除,對于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則無明確的規定,個人需承擔的住房購買支出(包括貸款利息)、大病醫療支出、交通費、教育支出等維持生計的成本費用都排除在稅前扣除項以外。其次,不同地區、不同工作性質的個人維持生計的成本不盡相同,這并不是一個起征點所能涵蓋的,可考慮按收入確定一個稅前扣除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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