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消息在坊間傳得沸沸揚揚,有媒體報道說,最新的改革方案是將起征點調高到3000元,這將比現有標準提高1000元。如果這個方案最終成為法律,那就意味著,將來月收入2000元到3000元之間的人士將不需繳納所得稅,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人士也將每月少繳75元。從現有的收入結構來看,這個方案照顧到了絕大部分工薪階層人士的切身利益,真正體現了稅收政策照顧低收入群體和普通工薪階層的精神。
從1980年9月《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以來,該法已歷經5次修改,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調整起征點。就總體趨勢而言,這一系列修改,與我國國民收入水平保持了基本同步,它反映了國家稅收政策在二次分配中的基本價值,也有利于為社會的經濟公平多一分保障。
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到目前為止,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主要分布于月薪1500—3500元之間,換句話說,對月薪3000元以下人群免征個人所得稅,就是為最廣大的工薪階層的利益考慮。大約從5年前開始,有關個稅起征點的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這一方面反映了廣大工薪階層對自身利益的關切程度,另一方面也說明,當國家的稅收政策與社會公平機制有所脫節時,就會引起社會的敏感反應。
就大趨勢而言,中國的個稅起征點再次調高,已是必然?,F在的問題是,隨著社會經濟矛盾的復雜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僅僅是提高起征點,已經不足以體現和保障公平,即便將來個稅起征點提高之后,仍有很多問題需要完善。首先,過去多年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機制已經證明,不管個稅起征點是多少,真正被嚴格課稅的仍然是最普通的工薪階層。因為這一人群收入固定,來源單一,有了稅收代扣代繳政策,這些人的稅收會一分不少被扣除。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那些高收入群體、非固定收入人群,其個人所得稅逃漏現象非常嚴重。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必須主動申報納稅,可實踐中這一規定幾近空文。就此而言,在公平依法納稅問題上,低收入階層和高收入群體依然形成了嚴重的不公平局面。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就需要稅務部門真正嚴格執法,并且讓稅務部門獲得更多行政強制權力,使其可以對高收入群體啟動調查和相關程序,以防范其偷稅漏稅。
其次,稅收的本質是經濟上的二次分配,收入高者必須繳稅以服務國家和社會,但這只是一個人的經濟義務,而不是一個人的身份前提。但在實踐中,稅收在有的地方成為公民獲得公共服務和其他公共資源的前提,這就背離了稅收的本質。比如,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只有連續繳納了一定年限個人所得稅的公民,才有資格買車或者買房。這就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是低收入群體,他本無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卻因此失去了買房買車等基本生活條件的可能性。這樣的政策,貌似合理,實則是以稅收來確定公民身份和權利的等級,它是對弱勢群體和低收入階層的典型歧視。有鑒于此,國家立法部門需要修改法律,明確在稅收相關法律中規定,禁止以納稅與否作為一個公民獲得社會基本權利的前提。
可以想見的是,如果以稅收扣繳情況作為區別對待人群的先決條件,就會使弱勢群體失去更多權益。國家提高個稅起征點,本意是照顧弱勢群體,而其他公共政策如果以未繳稅為由損害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不僅會使稅收區別對待政策失去本來意義,還會形成更大的社會不公。因此,國家一方面應該提高起征點以保護低收入群體的正當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大力更新觀念,把稅收作為公民的一種奉獻而不是一種交換條件。只有這樣,照顧絕大多數低收入群體的稅收政策才會起到真作用。(陳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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