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日前表示,個稅從過去的分向征收向綜合征收轉變,這樣可能才叫改革。綜合征收是指以一家人為單位計算征收。楊宜勇強調,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核心應該是“不能讓富的更富,窮的更窮”。
以家庭取代個人作為個稅的基本計征單位,其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顯而易見。首先,有利于促進稅負的公平正義,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個人”的生活現實。就一般的社會情況而言,家庭才是人們安身立命、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基本立足點和歸依,所謂“養家糊口”、“成家立業”。這種背景下,同樣一份收入如每月3000元,在一個“單身漢”、“三口之家”之間,具體的價值和意義顯然完全不同。
此外,從倫理的角度看,以家庭而非個人作為個稅征收單位,事實上在無形中也能夠起到一種敦厚人倫親情、促進家庭和諧的作用——鼓勵人們更積極主動地去“成家立業”、擔負起而不是逃避以家庭為載體的各種倫理責任,如對子女的撫養責任、夫婦之間的相互扶持責任、對老人的贍養責任。
不難看出,個稅按家庭還是按個人來征收的一個最大不同和實質,其實是,是否充分正視并尊重居民實際生活成本、負擔之間差距的不同——前者充分正視并尊重了這種差距,而后者則忽視了這種差距。
一個“一人吃飽全家不餓”的“個人”,與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之間,實際生活成本究竟有著怎樣的差距?以“養孩子”這一家庭成本為例,據此前媒體調查統計的數據,“一個成都小孩從出生到18歲,家長大概將為其花掉近40萬元的養育成本”;而在上海,類似的成本大約是49萬;深圳則是50萬左右……而比“養孩子”更驚人的還有居家——供房成本,據調查,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供一套房等于養倆孩子”——四大城市“戶均月供房貸支出4095元;而平均每月撫養孩子花費1776元”……
眾所周知,國際上通行的一個基本個稅征收原則是:“公民基本生活費不納稅”。如果我們承認上述這些不可避免的生活成本,如“養孩子”成本、居住供房成本等,均是一個公民的基本生活費用的話,那么,就必須認識到,它們實際上都應該是“不納稅”的。
但遺憾的是,依據現行個稅法,除了一個明顯偏低且籠統的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即俗稱的“起征點”)之外,許多事實上屬于基本生活費的生活成本或家庭開支,均不在個稅免征或扣減范圍之內,如孩子的學費、無收入老人的贍養費、房貸月供或房租費、家庭成員看病醫療的個人支付費用。這種背景下,我們頻繁面對諸如“83.4%家長覺得養孩子壓力大”、“超九成80后無法贍養父母”這樣的現實,當然也就不足為怪了。
就此而言,當前我們所需要的個稅“改革”,不僅是征收單位從“個人”改為“家庭”,還要進一步按照“公民基本生活費不納稅”的原則,充分體諒眼下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能否將學費、贍養費、醫療費、房費等基本生活費從個稅征收計稅中剔除出來,從而避免“讓富的更富,窮的更窮”的個稅逆向調節作用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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