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護低收入者,微調中等收入者,主要調節高收入者”為宗旨的個人所得稅,在現實中卻陷入了“劫貧濟富”的尷尬境地。有數據為證,國內好多城市的個人所得稅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蘭州更甚,達到了70%(詳見本報12月6日A6版)!稅法宣傳說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但如果這個義務讓窮人扛了大頭,那么這種稅收的公平性本身就有問題。
籌集公共事業基金,調節社會貧富差距,這是稅收的兩大主要功能。在個人所得稅上經過多年的實踐,第一個功能的確越來越明顯,如我市今年比去年的總量增長達到了30%多,但后一個功能卻有點事與愿違了,70%來源于工薪階層,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貧富差距。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說與個稅的稅制設計、征管部門的征管手段落后等有著直接的關系。
隨著經濟的的發展,現如今工資薪金已不再是人們收入的唯一渠道,而且越是高收入者越是如此,資產分布多元化,工資外收入較多,這已是公開的秘密。但由于現行的個稅征管方式都是單位代扣代繳,稅務部門只能監控到工資薪金所得個稅代扣代繳部分,這樣一來,管住的只能是那些收入單一的工薪階層,盯住的也只是賬面收入。
應對高收入者大量漏征的情況,今年年初國家出臺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要求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主動向稅務部門辦理個稅申報。遺憾的是,截至申報期滿之日,全國各級地稅機關受理還不到100萬人,據估計僅占應申報人數的1/5左右。如果個人財產申報不透明,個人收入不透明,稅收征管不透明,個稅征管手段不改進,那么來自工薪階層的稅收就會占個稅大頭。
此外,個人收入有絕對收入和相對收入兩個概念,公平納稅就不能只盯著絕對收入而不考慮相對收入因素。因為,絕對收入相同的兩個人,由于各自贍養人口數、家中有勞動能力人口的就業情況等不同,其相對收入也不同。如果讓這兩個人承擔相同的個稅,肯定不公平。在日本,個稅起征點是根據家庭成員的人數多少而不同,那么我們能否也借鑒一下,應該不會有“不適合我國國情”的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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