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證券法學會主辦、北京仲裁委承辦的“兩會熱點問題研討: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專場”3月6日在京召開。與會專家認為,證券法、公司法的實施,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違規行為頻發的勢頭,根本原因是其精心設計的公司治理制度與現實脫節,亟待改革。
“黃光裕案”、“五糧液案”……近年來,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規行為愈演愈烈,出現上升趨勢。據統計,2004年至2008年,證監會共進行行政處罰210件,其中對信息披露的處罰90件,受到處罰的董事和高管達738人次;而2009年以來,行政處罰的人數還在不斷增加。中國上市公司董事受處罰的數量,是世界各國中最多的之一。
值得深思的是,這些被處罰行為多數發生在公司法、證券法修改之后。公司法證券法何以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違規?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教授認為,制度層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的公司治理制度一直存在著四大缺陷:重視集體義務和責任而輕視個人義務和責任;強調身份義務和責任而淡化行為義務和責任;強調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而忽視信息披露的實質和效果;公司各機構實際權力和信息披露的義務、責任配置不當、脫節嚴重。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改善,投資者權益保護形勢嚴峻,還在于精心設計的法律在實施中打了折扣。中國證券法學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教授透露,證監會一些官員反映,查案子傳喚一些人,這些人不到,拿他也沒辦法。像美國的話,法院可以下令你必須到,不到就是違法,法院就可以采取措施。中國證券法雖然修改了,證監會可以查賬、封賬戶,但是傳訊的嫌疑人不到證監會應該怎么辦?這個機制沒有。另外查處案件的時候,無論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獨立辦案受到越來越多的非正常因素干預。因此媒體上所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黃光裕案,應該說是一個典型的惡性案件,為什么不能給他依法判個無期徒刑呢?美國納斯達克前董事長馬多夫被指控布下“龐式騙局”,非法集資500億美元騙全球的投資人,被定罪判刑150年。那是非常重的一個刑罰。黃光裕案會不會重復以前德隆案件,大事化???這樣,違法成本太低了。郭鋒教授認為,針對官商勾結、商人相互勾結,都想到資本市場玩一把,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的大規模違法違規現象,只有從重處罰才能有效遏制。
金融經濟全球化以后,國內的投資權益怎么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也是一個比較嚴峻的問題。中國的境內投資者在境外、國外各種投資所受到的損失,應當予以保護,但目前找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濟機制。比如去年中國境內一些人在香港買的理財產品,受到了損失。中國金融機構、國有企業投資美國的債券、股權的損失。這些損失出現以后,我國的立法、司法沒有有效的救濟渠道。
從市場層面來看,證券市場運行體系的不確定性風險特別大,而且不確定性很多方面是由于政策、監管原因導致的,所以使普通投資者對未來投資收益難以預期。郭鋒教授認為,中國資本市場是全球最充滿不確定性的市場。監管部門出臺一個政策,股市起來了;央行來一個政策提高準備金,股市又下去了。金融監管機構沒有互動,使投資者感到無所適從。
中國投資者保護制度亟待進行實質性的改革和完善。與會專家建議:第一、應該把金融消費者納入投資者現有的法律框架保護。存款人、投保人、信用卡使用人,談不上投資,但是利益受到侵害了,要不要保護?現行民事法規,應該說有一定的保護,但是沒有拉通和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的關系。第二、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應當設定不同的法律規則,要向個人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這也是國際上改革金融法的一個趨勢。要區別機構和個人,對個人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披露,更多的風險提示,更有效的法律保護。第三、要將證券、保險、銀行、信托等領域的投資者和消費者納入統一的法律保護體系,要將證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詐制度向這幾個領域擴展,或者說向金融、資本市場全面擴展。第四、應當完善投資者保護的仲裁和司法救濟機制。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系統性的司法解釋,要研究建立中國式的集團訴訟制度,降低普通投資者維護權利的司法門檻,加大違法者的成本。第五、急需研究在國際的框架之內怎么保護中國投資者以及外國投資者的權益。(有關本次研討會的詳細報道,請留意法制網經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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