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年:當抽象的人民遇到具體的個人利益
本文作者許小年是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和金融學教授,原文載于《華爾街日報》中文網。
豬肉價格上漲,城鎮居民抱怨,鄉下農民高興。兩邊都是民,誰代表人民利益?房價下跌,沒房的叫好,有房的打砸售樓處。兩邊都是民,誰代表人民利益?房價怎樣走才算符合人民利益?
人民也不能用多數或少數定義。2010年中國城鎮人口六億七千萬,農村人口正好也是六億七千萬,在豬肉價格上漲的利益兩難中,誰代表人民?即使過幾年城鎮人口占了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就要服從城里人的嗎?房價的悖論也是這樣,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在80%以上,如果有房的多數代表人民,打壓房價的現行政策就是損害人民利益;如果無房的少數代表人民,有房的多數就應該心甘情愿地坐等自己的資產縮水嗎?
矛盾看似無解,實際反映的卻是觀念的落后。在具體的張三、李四面前,抽象的“人民”一詞失去了意義;在具體的個人利益面前,不存在鐵板一塊的人民利益。
具體的利益一定是多元的,多元利益之間的沖突不可避免。眼下的尷尬是,人們尚未找到一致認可的利益調節方式,仍然習慣性地求助于傳統的公道和公平概念,試圖用道德說教解決利益分配問題。由于公道和公平并無一致認可的定義,打破僵局就不得不依靠聲勢,若唾沫和音量不足以壓倒對方,便繼之以拳腳,暴力成為唯一可行的裁決方式。
依賴暴力的利益調節機制有兩類: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即明君清官“替天行道”,強制推行均貧富的政策。貧富如何均,窮人、富人說了都不算,要由皇上一錘定音。“替天行道”的實質因此是少數對多數的暴政,盡管多數人偶爾也可從暴政中獲益。自下而上就是“打土豪,分田地”,一群人先論證或號稱自己是多數,籍此占據道德的制高點,然后正氣凜然地剝奪少數人的生命權和財產權,這是多數對少數的暴政。
這兩類利益調節機制的共同點是不平等的權利。“替天行道”意味著官和民的權利不平等,唯官員擁有執行天意的權利,特權不需要理由,官位本身就是理由。“打土豪分田地”則以貧和富權利的不平等為前提,無論勤奮或懶惰,窮人有權占有富人的財產,特權也不需要原因,貧窮本身就是原因。
不平等權利必須也只能依靠暴力來維護,而暴力的正當性則來自抽象、籠統的理念,皇上稱天命所在,百姓說天理難容。至于“天命”為何,“天理”為何,誰也說不清楚。近世雖開始承認利益,但仍用抽象、籠統的“國家”和“人民”代替具體的個人,以此建立毋庸置疑的先驗權威,再通過“朕即國家”和“天子乃兆民之首”的邏輯轉換,證明特權和暴力的正當性。
以不平等的權利追求平等,就像在歪斜的地基上蓋建大樓,無論地面上的建筑如何平正,終究都要倒塌。
傾覆大廈的,正是明君清官的基本政策──抑強扶弱。傳統社會中的強者其實是壟斷了暴力手段的朝廷,民間或貧或富,都是弱者,抑強扶弱因而是最強者打擊弱者中的相對強者,以防止弱中強的僭越,同時轉移弱中弱的不滿與怨恨。
真正的“扶弱”應該是將弱者變強,由弱者制約和限定暴力手段的使用。因為缺乏制衡機制,強權肆虐無度,最終超出弱者所能忍受的范圍,民眾便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農民革命和皇權專制于是交替出現。多數人的暴力和少數人的暴力互為因果,同一邏輯周而復始,改朝換代多少次,公平永遠遙不可及。
幾千年的歷史告訴我們:公平的目標只能通過公平的手段來實現,非正義的手段不會產生正義的結果。
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起點只能是平等的權利。無分貴賤,無論貧富,無所謂眾寡,每一個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樣的權利。權利只可自愿讓渡,而不得以任何名義強行剝奪,不管這名義有多么高尚和神圣。個人是權利和利益的終極載體,國家主權是國民權利的集合,民族利益是個人利益的加總,國家和民族因此不可能超越和凌駕于個人之上。政府經個人授權,負責管理公共事務;議會代表由個人選舉,根據個人意愿制定博弈規則──法律。
承認和尊重每一個人的利益,并不意味著社會就此陷入億萬個分散的“利益孤島”,也不意味著個人利益沖突將導致社會的癱瘓和解體。個人之間既有利益沖突,也有利益一致。以自愿的市場交易為例,價格或高或低,必然會減少一方的利益,但成交總比不成交強。平等、理性的個人需要學會協商和妥協,在發生沖突時,依照一致同意的規則分配利益,根據一致同意的程序協調利益。規則與程序的正式表達就是法律,公平體現在對法律的一致認同上,體現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是財富的平均擁有。
從明君清官與造反農民到規則與程序,社會就從傳統的人治轉變為現代的法治。當前的利益紛爭之所以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根子不在利益沖突本身,而是解決利益沖突的傳統方式。缺乏正常的、法制化的利益協調機制,弱勢群體習慣性地乞靈于政府的有形之手,而強權的干預總是加劇了權利的不平等,需要更為強勢的政府予以糾正,如此形成惡性循環,不覺之中又滑入了歷史的輪回。
房價上漲,業主打砸售樓處,這不是維權,而是違法行為,因為房價只漲不跌并不是業主的權利,而且法律也明確地禁止暴力。政府用限購、限貸打壓房價,同樣屬于違法行為,沒有任何一條現行法律給了政府這樣的權力。
如何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進行利益的分配,如何在法治的軌道內進行利益的協調,是一個古老文明所面臨的現代挑戰。從抽象的人民到具體的個人,從抽象的天理到具體的人權,觀念的轉變是應對這些挑戰的第一步,毫無疑問也是最困難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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