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鹽業被指強賣劣鹽 6家企業擬起訴生產商(2)
擬起訴生產廠家
對于使用“問題黃鹽”所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6家相關加工企業中的京山縣洪泉醬品廠代表蔡樹兵于2008年10月31日向湖北省鹽業總公司京山分公司提起訴訟,后因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舉證不足,宣布其敗訴。
判決信息顯示:一審的京山縣人民法院因蔡樹兵舉證因果關系不足,判其敗訴。李全玉向記者出示的一份來自京山縣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書顯示:湖北鹽業相關分公司在2008年1月21日至6月6日調入的150噸“云鶴牌”食鹽,包裝上標注的“產品標準號是GB5461-2000”,實際執行的標準為“Q/HBJD002-2007”,違反了《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中‘不得對商品規格、型號、等級、制作成分及其名稱和含量等作不真實的表示……’的規定”,對湖北鹽業相關分公司作出“沒收非法所得27380.46元,并罰款10000元”的處罰。
去年9月《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李全玉稱沒有選擇繼續向“湖北鹽業”討說法,而是宣布撤訴此案。受損的6家企業轉向告“黃鹽”的生產廠家湖北應城久大品種鹽有限公司。目前,相關企業已呈送國家級監督檢驗中心的有關證明,準備開庭。
湖北應城久大品種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以企業標準作司法鑒定。“湖北鹽業賣給我們鹽的時候是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強制執行的也是這個標準,現在要用企業標準來判斷,我認為是不對的。”李全玉說,“我已將‘黃鹽’樣品送至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進行司法鑒定,申請以國家標準作為依據進行判決,預計八月會公布檢驗結果。”
顯然,當初所銷售食鹽的標準界定是贏得這場“真假食鹽”之爭的關鍵。據悉,李全玉所在縣的技術監督局對其產品進行了抽樣后,將樣品送至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并委托進行檢驗。
“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有司法檢驗資質,法院指派的那個檢驗機構有檢驗資質,而非司法檢驗資質。”李全玉表示。
這份檢驗證明顯示,“樣品感官指標和白度指標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的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測日期是2009年6月13日。(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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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時俊 夏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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