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自稱“斷友”的被銀行“買斷工齡”員工聚集在北京的工行和建行總行門口聲稱維權,要求總行增加補償或要求回歸原單位。由此引發人們對“買斷工齡”這一問題的討論。那么,“買斷工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據了解,“買斷工齡”一詞目前并沒有一個法定上(或者說政策上)的解釋或者定義,其在國家規范的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是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
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通常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至于“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并無限定。
而從當前老百姓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看,“買斷工齡”起碼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此后,該職工可根據個人的再就業方式接續社會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養老待遇;
第二種解釋是指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予職工少量的補償后,職工當即就可以“退休”,其相關待遇大約在原有工資收入60%左右,由企業負擔;
第三種解釋是指企業將職工的社會保險、住房、物業補貼等綜合計算為一個年購買“價格”(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職工工齡的“賣價”),現按職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買斷,職工與企業的關系、與社會保險的關系就此終結。目前談到“買斷工齡”大多是指第三種情況。
國有企業改革是中國社會轉型的一個重要方面,改革的過程其實是資產置換和人員身份置換的過程。在當時,買斷工齡是實現國有企業人員置換的一條重要途徑。要注意到,“買斷工齡”現象決不是發生在私營、民營、“三資”企業,一般系國有企業所為。
計劃經濟時代,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于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辦法安置剩余員工也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之上。
但無論怎樣,需要注意的是,“買斷工齡”事實上是違法的。早在2002年9月13日,朱镕基總理在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上就曾指出:“所謂買斷工齡是錯誤的,中央從來沒有這個提法”。《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由此可見,這種“買法”實際是把職工老來的依靠拋之于九霄云外了,與社會保險制度相悖,自然是法律不允許的了。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促進了人們市場意識的形成。但是,買斷工齡也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如在改變買斷工齡人員資本結構的同時導致部分人員出現總體性貧困,同時,一次性付出巨額資金,造成企業經濟困難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在社會結構方面,加速了一些富裕群體形成的同時,也導致了原國有企業職工中的部分成員的弱勢化;在社會心理層面,部分買斷工齡人員群體出現了失落、孤獨和對未來無望心理,形成一定程度的社會緊張和焦慮,而且,買斷工齡還在社會基本價值觀念和人們對執政合法性的信任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大量的歷史舊帳、利益分割、錯綜復雜的矛盾和思想問題被遺留下來,直至今日仍無法妥善解決。
國有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于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
被“買斷工齡”、自謀出路的職工,不少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少現代科技知識和技能,回到社區工作也很難安排,社區的壓力很大。即使能安排也只是一些臨時性的社區服務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門口,對于長期在國企工作的職工來說,心理實難邁出這道“坎”。
1998年以來中國力推金融體制改革,工農建中等四大國有銀行鼓勵員工自謀職業,對一些員工以“買斷”或者“協解”方式解除合同。這種自1998年左右開始,2005年左右結束的減員增效模式,至今仍在產生副作用。
曾有“斷友”向媒體表示,在國有銀行股改中,類似他這樣被買斷工齡的員工人數大概為60萬人,其中,工行被買斷工齡的員工人數最多,大致為20萬人。
今年6月,前建行員工曾就“買斷”問題向建行董事長王洪章提問,對此,王洪章表示,協解人員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遺留下來的一個問題,稱“這些人為建行的改革和發展做出了貢獻和犧牲。”
王洪章透露,當初建行的協解人員大概有10萬多人,“其中有6萬人已經安排了工作。”
針對協解人員提出的社保和醫保訴求,王洪章表示,從2009年以來,建行為7800多人補交了社會保險,涉及金額大概有5000-6000萬元,包括養老保險的賬戶轉移,養老保險的接續,醫療保險的續保等,目前比例都達到了50%以上。此外,建行還拿出幾千萬元來解決特困人員的問題。
但對于銀行的種種善后安排,“斷友”們似乎并不買賬,特別是近年來,隨著銀行上市后效益提高,這些被買斷工齡的員工們越來越覺得被騙。
據介紹,銀行“減員增效”政策分為內退和買斷兩種。內退員工工資照發,還能享受其充足的社保、醫保和住房公積金,據測算,工商銀行為內退員工支付的成本人均在30萬元以上。而“買斷工齡”自謀職業員工,企業支付的成本人均僅為7萬元左右,員工被一腳踢出后銀行什么都不管,個人還要給勞動部門年年交檔案管理費。
但因為被買斷員工年齡偏大,技能單一,再就業已不現實。大部分買斷員工三險全無,生活貧困潦倒,難以為繼。與之相反的是,現在銀行員工平均月收入已經超過萬元。
(編者注:文章內容綜合廣州日報、新民晚報、南方都市報、第一財經日報等媒體以及網絡。)
改革總會觸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但這并意味著要讓“買斷員工”來無限承受改革的陣痛。“買斷工齡”現象是中國在體制改革過程中遺留下來的一個問題,但是,要不要解決這一問題?又該如何去解決這一問題,企業不能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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