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財經 > 深度解讀 > 正文 |
|
備受矚目的《物權法》今起施行。用“物權法”在百度新聞里進行檢索,可以搜到11.6萬條記錄,除了個別報道,絕大多數都與房產、車庫、天臺等有關,偌大一部《物權法》,儼然變成了一部物業法。對此,中大法學院教授張民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均表示,房產的問題固然重要,但事實上,除此之外,《物權法》還有很多關于動產的新規定,跟人們的生活也是息息相關。
老百姓:
買車買船先過戶再給錢最安全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告訴記者,過去是買鹽買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用擔心賣主“一物多賣”,現在買車甚至買船,物的交付和轉移就不那么簡單了。中大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說,民法理論中經常講到要保護善意第三人,但將其明確寫入法律的當數《物權法》。
比如,趙某8月31日將車賣給了錢女士并簽了買賣合同,9月1日又將車賣給了孫小姐,也簽訂了買賣合同,并到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這時候,錢女士和孫小姐兩個都簽了買車合同,那這輛車究竟屬于誰?按照《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孫小姐在買車時確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趙某已將車賣給了錢女士,那么這輛車就應該歸孫小姐所有。張民安提醒,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消費者在買車買船時最妥當的方法是先過戶再給錢。
消費者:
“善意”買到贓物不必歸還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不小心買到贓物怎么辦?按照以前的做法,原來的物主可以把東西要回去。《物權法》為了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性,規定如果買時確實不知或不可能知道是贓物,可以不還給原物主。
張民安打比方說,張三的手機被王二偷了,王二轉而將該手機賣給李四。某日,張三發現自己丟失的手機在李四那里,張三能否讓李四返還手機呢?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物權法》規定,張三能否讓李四返還手機就要看下列情形:假如受讓人李四盡到了買者的審查義務,從常識判斷認為手機來源合法,并且是在正當的場所以合理價格購買,而非暗自在私底下以低于手機正常價格購買,那么李四不必將手機交還給張三。這時,張三就只能向無處分權人王二請求賠償損失。但假如李四明知這是來歷不明的“賊貨”還是購買了手機,那么張三就有權追回自己的手機。
生意人:
另類按揭可抵押未來財產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提醒做生意的朋友們,《物權法》實施后,在財產的擔保方面也有一些新制度,甚至還可以拿“未來的財產”做抵押。對此,張民安評價,這一規定可讓社會財富得到更充分利用,既為中小民企解決了融資難的問題,又擴展了創業者的資金來源渠道。舉一個例子,有一家汽車公司現在只有兩條汽車生產線,即將上馬第三條生產線,這時候為了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它可以將第三條生產線第一年生產的汽車全部抵押給銀行。當然,這可能會增加銀行的信貸風險,但銀行也是一個聰明的“商人”,可經過專業的風險評估來決定是否接受汽車公司尚未生產出來的產品的抵押。
好公民:
拾金不昧是義務領取懸賞是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物權法》出臺后它也成了一項法律規定的義務。張民安說,撿到別人的東西在歸還后領取報酬,在以前很有爭議。但《物權法》的規定有利于鼓勵拾得遺失物的人盡快將失物歸還失主。失主一旦做出懸賞承諾,就不得反悔了。比如,劉先生在電影院丟失了一個貴重錢包,被梅女士撿到了,劉先生登報尋物懸賞5萬元。劉先生雖丟失錢包,他仍是錢包的所有權人。梅女士不得將該錢包占為己用或贈送他人等,而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將錢包返還劉先生,或送到公安等部門。劉先生領到錢包后,應向梅女士支付保管錢包等所花的必要費用,同時兌現承諾,向梅女士支付5萬元。
|
編輯:
廖書敏
|
| Google提供的廣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