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簡介
陳同海
- 職務:中國石化原董事長
- 單位:中國石化
- 出生年月:1948年9月
- 國籍:中國
- 籍貫:山東惠民
陳同海:1948年9月生,山東省惠民人。漢族,大學文化,196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石化原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陳同海詳細資料
陳同海:1948年9月生,山東省惠民人。漢族,大學文化,196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石化原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1976年9月東北石油學院采油工程專業畢業,教授級高級經濟師,擁有石化行業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工作的豐富經驗。
曾任大慶研究院開發一室地質員,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處副處長,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鎮海石油化工總廠黨委副書記、書記;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常務副市長;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計經委常務副主任;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寧波市代市長;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國石化首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在2003年4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2007年6月22日被雙規,辭職。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案發后,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此外,陳同海還具有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查處有關案件發揮了作用,以及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酌情從寬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原中共天津市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黨委副書記陳偉達之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