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哭了 汪建中們笑了—從上月維權四案皆滑鐵盧想起
2011年12月,對維權的中國股民來講,這是個黑色的月份,四起涉投資者維權案件此刻皆滑鐵盧,這從200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頒布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以來所僅見。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對綠大地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等人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其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綠大地公司則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而據揭露在綠大地公司2008年年報中,虛增資產1.63億元,虛增收入0.85億元,2009年年報中,虛增土地使用權價值1.04億元,虛增收入0.68億元。判決一經公開,輿論一片嘩然,質疑輕判之聲四起,聯系到五天前的11月29日,何學葵與國企云南投控集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何學葵持有的4325萬股綠大地股票中的3000萬股轉讓給后者,然后,刑事判決出臺,被告不上訴,檢察院也不抗訴,判決十天后自動生效,讓人大有支付“議罪銀”、“以罰代刑”之感。對此,憤憤不平的股民們只能徒之奈何。
12月13日、15日,華聞傳媒公司兩次公告,稱為海口中院審理的863位股民訴華聞傳媒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除1人撤訴、3人未交納訴訟費視為撤訴外,859位原告一齊倒下,被判敗訴。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是,雖財政部對華聞傳媒作了行政處罰,但卻不認定其公開的會計報表行為是信息披露行為,也不是虛假陳述行為,故華聞傳媒的信息披露行為與起訴原告訴請的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對照司法解釋,讓人匪夷所思。當日,華聞傳媒法務部負責人居然還對記者呼吁,股民可以考慮追究律師的不當訟訴給其造成損失的責任。而根據財政部海南專員辦在2008 年7-9 月間對該公司進行2007 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后出具的《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認定該公司存在少計營業收入、少計利息收入、計提壞帳準備依據不充分、多列費用、少繳稅金、典當業務獲取違規收入等問題,故該公司被處以30,000元的罰款。
12月15日,為北京二中院審理的18位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民事賠償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全體原告股民統統敗訴。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是,案件雖為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但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也不能參照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規定來處理。而是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就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由,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 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又對其審理的股民王永強訴汪建中操縱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價民事賠償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也判決股民王永強敗訴。在該案中,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同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民事賠償案的判決理由大致相同。早在2008年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就以首放投資咨詢公司原董事長汪建中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由,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并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2011年8月3日,北京二中院對汪建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8月10日,汪建中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終審判決目前尚未作出。
兩起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能夠立案審理,受益于《證券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的講話。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舉行了全國法院系統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奚曉明副院長做了題為《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講話,其中,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立案與審判工作,他強調說,修訂后的《證券法》已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對于投資者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關于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如果說,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僅能立案受理,不能在實體審理中為受害的股民提供司法保障的話,那么,《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侵權民事責任仍是一行懸空條文。沒有明文規定的細則就會判投資者敗訴,若早知如此,倒不如請奚副院長不解禁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訟更好,省得已受害的股民繼續徒增損失。
同期,在北京二中院還審理著股民李巖訴黃光裕內幕交易中關村股票民事賠償案,黃光裕為了拖延時間,讓代理人提出管轄異議,當裁定下達后可表示不服而上訴一次,這期間,案件的實體審理告暫停。其實,若按法院對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案與訴汪建中案的判決邏輯,黃光裕根本不必如此絞盡腦汁,大費周章,只須穩住釣魚船,笑對受害人即可。要哭的卻是股民,已受損害且敗訴的股民自然應長歌當哭,可能失去法律屏藩的潛在受害者對著將來同樣也應哭一哭。
同期,在北京二中院還審理著股民李巖訴黃光裕內幕交易中關村股票民事賠償案,黃光裕為了拖延時間,讓代理人提出管轄異議,當裁定下達后可表示不服而上訴一次,這期間,案件的實體審理告暫停。其實,若按法院對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案與訴汪建中案的判決邏輯,黃光裕根本不必如此絞盡腦汁,大費周章,只須穩住釣魚船,笑對受害人即可。要哭的卻是股民,已受損害且敗訴的股民自然應長歌當哭,可能失去法律屏藩的潛在受害者對著將來同樣也應哭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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