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曬資本市場的那些竊賊:新潮實業內幕交易案等
編者按:打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是監管層一貫的工作重點。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就多次表示要嚴厲打擊內幕交易,對資本市場的盜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為此,本報記者梳理了2011年以來證監會公布的一些行政處罰書,通過對那些資本市場竊賊們盜竊行為的還原,希望能對那些尚存僥幸心理的市場參與者有所警示。
新潮實業內幕交易案
林士泉被罰沒11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會對林士泉內幕交易煙臺新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實業)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違法事實:2010年3月22日,有關機構擬收購新潮實業。2010年5月15日,新潮實業發布公告,其第一大股東煙臺東潤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潤公司)的股東擬轉讓其持有東潤公司的部分股權,如果轉讓股份一事能夠完成,新潮實業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2010年5月17日,雙方談判確定股權轉讓價格。2010年5月27日,新潮實業發布公告披露《收購煙臺東潤發展有限公司股權框架協議書》,新潮實業的實際控制權將發生變化。
新潮實業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
上述內幕信息分別于2010年3月22日形成、5月15日公告,5月17日形成、5月27日公告,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0年3月22日至5月15日和2010年5月17日至5月27日。
林士泉2010年3月24日知悉新潮實業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0年3月25日,林士泉以6.69元至6.72元的價格買入新潮實業股票400,000股,成交金額2,681,168元;5月24日,以6.85元至6.91元的價格賣出新潮實業股票400000股,成交金額2755805元;林士泉上述交易獲利55570.28元。
法律認定:以上違法事實,有新潮實業臨時公告,林士泉證券賬戶開戶資料,林士泉證券交易記錄,相關電話通話清單,相關機構的說明,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士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林士泉于2011年5月31日和7月12日分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山東證監局主動匯報了交易情況,承認錯誤,并已將不當所得款74600元交至新潮實業。
處罰決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從輕及減輕處罰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林士泉違法所得55570.28元,并處以55570.28元罰款。
鑒于林士泉已將不當所得款74600元交至新潮實業,在執行處罰決定時,74600元從新潮實業收繳,36540.56元由林士泉繳納。
蘭生股份內幕交易案
湯建華自導重組鬧劇被罰10萬
近年來,根據上海市國資委有關資產資本化、資本證券化的要求,蘭生股份的國有控股股東蘭生集團(持有蘭生股份52.50%的股份)籌劃將蘭生集團有關資產注入蘭生股份,2006年初即有初稿,其后一直在進行修改與完善。
2009年2月16日,蘭生集團召開專題會議,討論集團三年發展戰略規劃,提出了三年完成整體上市的目標,“要研究好注入哪些有價值的貿易主體、經營主體,及如何注入”,并要求集團投資部制定方案。
違法事實:在蘭生股份重組過程中,先知先覺的湯建華用其親屬“湯某”(湯某是湯建華的姐姐)于2009年7月1日分3筆買入“蘭生股份”共計25,500股,成交金額386329元,7月6日1筆賣出“蘭生股份”25500股,成交金額405195元,成交金額總計791524元,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計算,盈利16086.23元。
湯建華在調查過程中否認自己是上述涉案交易的操作者,并與其親屬提出了辯解理由。在審理過程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湯建華承認自己操作了涉案交易。
法律認定:從本案實際情況看,湯建華涉案交易的買入行為集中發生在2009年7月1日,賣出行為集中發生在2009年7月6日。綜合衡量一些事項釋放出來的信息對投資者決策與蘭生股份股票交易價格產生的影響,認定在湯建華從事涉案交易行為之前,相關信息已經達到了“重要性”程度,內幕信息已經形成。
從法律規定看,湯建華作為蘭生集團總裁、蘭生股份副董事長,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從本案實際情況看,2009年4月7日蘭生股份重組方案草案提出后,至4月30日期間,張某曾將草案送湯建華閱。5月14日,蘭生集團召開研究資本運作有關問題的專題會議,湯建華出席該會,并在會上被確定為此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之一。6月9日,蘭生集團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對定向增發一事進行通報,宣布成立集團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因此,可以認定,在進行涉案交易行為以前,湯建華通過內部文件傳閱、參加相關會議等渠道,知悉了內幕信息。
本案調查過程中,湯建華否認涉案交易由他操作,但是,中國證監會調查部門提供的涉案交易IP地址、MAC地址、有關證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湯建華是“湯某”賬戶涉案交易的實際操作人。湯建華及其親屬提出的辯解理由,相互矛盾,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不予采信。
處罰決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湯建華處以10萬元罰款。
浙江東方內幕交易案
楊寶才鋌而走險被罰5萬
2009年10月23日,國貿集團(浙江東方第一大股東)書記辦公會明確浙江東方擬參股金信信托公司之后,國貿集團投資部經理陳某于當日上午電話通知浙江東方投資部經理楊寶才,要求準備申報作為新股東資格申請的有關材料,電話中告訴楊寶才這些材料要用于浙江東方參股金信信托事項的申報,并口頭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違法事實: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身兼公司要職的楊寶才鋌而走險,利用其妻“陳某某”賬戶在10月23日當天以及10月28日分四筆累計買入30800股,成交金額合計為206318元。隨后又分批賣出獲利。
對于此次內幕交易,楊寶才已經全盤托出,他在接受證監會的調查詢問時稱:“在2009年10月23日中午12點之前國貿集團陳某電話通知我準備材料盡快上交,這些材料我是知道與金信信托有關的,當時應該是國貿集團傳真了一份準備材料的清單給我,要求我按清單準備材料。調查組在我電腦上調取的相關準備材料是我在10月23日起草的,當時陳某通知我的時候我知道這些要準備的材料是關于浙江東方參股金信信托的。”
法津認定:從法律規定看,浙江東方擬參股金信信托的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從本案實際情況看,國貿集團在浙江省政府支持下,完成了金信信托的原有債務清償、老股東清退、業務和資產清理、職工安置等工作,并引入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作為金信信托第二大股東參與戰略投資,因此,浙江東方如能參股重整后的金信信托,無疑對其公司經營與業績有著重大影響;從證券市場交易情況看,該事項于2009年11月4日公告當日,浙江東方漲幅為10%,而當日上證指數上漲0.46%;公告前兩個交易日,浙江東方的漲幅也分別達到了6.47%和9.99%。據此,認定浙江東方擬參股金信信托事項涉及的有關信息構成內幕信息。
楊寶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本案相關交易記錄、資金往來經手情況、證人證言、當事人承認等證據顯示,楊寶才是“陳某某”賬戶涉案交易的操作人。楊寶才還承認他是在2009年10月23日得知要準備浙江東方擬參股金信信托相關材料之后在當天下午買入“浙江東方”股票的。因此,認定楊寶才知悉內幕信息后,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了涉案交易行為,其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內幕交易。
處罰決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楊寶才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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