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
鳳凰網財經訊 2011年6月26日“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二層新閣大宴會廳召開。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她還希望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為股權投資基金,為公募基金的發展,能夠創造一個更好的法律環境。她著重從證券的定義、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與監管邊界以及基金的組織形式與投資人利益的保護對進行了闡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的理念。
以下為演講實錄:
吳曉靈:謝謝主持人,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應邀參加“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股權投資在今年中國經濟發展中已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個行業發展的過程當中,也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大家已經從報刊上看到了,有一些地方借著PE的名字搞集資,有的PE在運作過程中不夠規范,在企業上市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一些腐敗的現象。這些都讓我們想到了我們應該為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因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近年來一直在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希望通過本法的修訂,為股權投資基金,為公募基金的發展,能夠創造一個更好的法律環境。
現在這部法的修訂已經經過了地方人大財經委向市場上征求過一輪意見,我們也向中央的十幾個部委征求過意見,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草案進行了修訂,我們即將提交人大財經委全體委員會來討論,如果這個法在我們的全委會上討論通過之后,我們就會提交國務院正式征求意見。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我們了解到社會上對這個問題有各種各樣不同的看法,其中集中的有這么三個方面的問題,它涉及到了一些理論問題和認識問題。為了在今后的法律修訂、征求意見過程中,能夠凝聚共識,我想今天借這個論壇的機會,談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我今天的演講題目是從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看一些理論認識問題。第一,證券的定義。金融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各類金融行為,對證券的定義確定者哪些行為需要哪些規則加以規范。說文解字,證券是一種證明的憑證,證明什么,證明出證人與持有人之間涉及金錢行為的關系。因而,證券有股票、股權憑證、債券、債務憑證等等。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對證券列舉的方式予以說明,這是為了避免過于簡單的定義造成實踐中的歧義。美國1933年證券投資法當中,證券一次細指任何票據、股票、互存股票、公司信用債券、盈利分享協議下的權益證書或參與證書,以證券作為信用抵押下的,證券存款單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小額利息滾權,一般來說,被普通認為是證券的任何權益或票據,或上述任一種證券的權益或參與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證書、或認股證書或訂購權或購買權。
我國在立法中也采取了類似的技術,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而是采用了指明某每部法律中所規范的證券種類。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界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上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但不意味著證券沒有其他形式,該法中有明確了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是什么?起碼說明還有本法未列舉的證券。
證券投資基金法是一部法律,它也有權力規定它所調整的證券范圍。股權憑證應該是證券,股權憑證是證明公司股東享有相應權利的憑證。根據《公司法》第126條規定,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份額化的形式,股權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憑證化的專屬名詞,是一種標準化的股權憑證,因此,股權憑證包括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票。同時,股權憑證也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向其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核準,這就證明還有未公開發行的證券,因而不能認為未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權憑證不屬于證券范疇。如果有了這種共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把買賣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憑證、債券、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納入證券投資范圍則是順理成章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的范圍也包括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大調整。
第二,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與監管邊界。金融立法是為了規范某類金融行為,相同法律關系的金融活動應遵循同樣的行為準則。至于這種行為準則的實施是靠行業自律還是靠代表公權力的監管機構來強制推行,則應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加以區分。
金融活動是一種貨幣財產權的運用,國家應保證這種產權交易的自由,財產所有人應承擔自己的行為的收益與風險。
而當某一金融活動涉及眾多小投資人的利益時,搭便車的現象就會嚴重,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小投資人利益,需要公權力的介入。
證券投資基金有四個共同的要素:一是籌集資金,二是專業機構受托管理。三是受托人按合同以自身的名義進行投資。四是投資人(委托人)承擔風險獲取收益,管理人收取管理費,這是標準的資金信托關系。
信托的定義。《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核心是第三方受托管理,建立信托契約。
所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在忠誠守信、合規交易等方面應遵守同樣的行為規則。但是由于有些基金之向少數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行為的外部寫較小,監管可以少介入,主要靠行業自律。法律應將這類基金納入行為調整范圍,實行有區別的監管。
按照法律關系和行為準則立法,按照行為的社會效應進行有區別的監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體現。
第三,基金的組織形式與投資人利益的保護。各種金融工具的作用是實現投資人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托契約,可以設置為一種資金集合計劃,即我們一般所講的契約型基金,這種類型的基金由持有人大會監督管理人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向少數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時對投資人利益的保護時效用好些,但如果是向投資人公開募集則搭便車現象嚴重,需要監管權力的介入,比如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
為了有效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有些基金,特別是私募基金采用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組織形式,這些基金有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外依,但他們不從事實體活動,只是資金的集合。投資人是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與托管人是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公司型基金由董事會,代表持有人意志選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限合伙型基金為加強對管理人的約束,要求與管理人有關聯關系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以自身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這兩類基金既不必進行企業登記,也不能適用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也不是市場納稅主體。
個基金是資金的集合,是投資的渠道。根據不重復納稅的原則,基金的投資人獲取基金投資收益后要納稅,基金的資金投入一個主體后在主體運行環節需納稅,基金管理人是市場納稅主題,從基金獲取管理費及其他收益后也要納稅。基金這個資金集合在這些環節中都是通道,因遵循各自納稅的原則,這樣對投資人才是公平的,也符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適用效益的原則,是對投資人利益的最大保護。
所有的行為規范都應該秉承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那些證券投資基金法秀發之前成立的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合伙企業專門進行證券投資活動,應納入同一法律調整其行為。
對同一法律金融行為納入同一法律進行調整,并不影響國家對其中某些特殊的基金采取特殊的政策支持。比如對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國家可以有特殊的扶持政策,就像國家對小額信貸及小額信貸的發放機構也可以有特殊扶植政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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