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自營范圍中的柜臺交易,不是指新三板的柜臺交易。”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這意味著,新三板還并不在券商自營范疇。
此次被眾多媒體誤讀源于5月6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中,券商自營的范圍出現“在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一項。新三板具體規則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柜臺交易”這一敏感詞引發市場諸多猜測。
根據《規定》,券商自營范圍被劃定為開放式的三大類,即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部分證券,以及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上述三大類交易品種中,對前兩類金融產品市場都有較清晰的界定。但對于第三類提到的“柜臺交易”則引來不少猜測。很多券商和分析機構將其解讀為券商自營可投資于新三板的非上市公司股權。
不過,根據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解釋,此柜臺非彼柜臺。
“《清單》所說的柜臺交易和新三板的柜臺交易不是同一個概念。”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清單》里的柜臺交易是指,不在集中市場交易的,通過金融機構柜臺進行申購、贖回、買賣的這類產品。比如開放式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代銷的產品,以及將來可能代銷的其他金融產品。而新三板所說的柜臺交易只是一個習慣沿用下來的說法。”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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