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地方政府為何如此“關愛”凱恩集團
曹林(媒體從業人員)
一場公權與資本聯合起來恐嚇媒體的鬧劇就這樣結束了。對記者的全國通緝雖然只有短短一兩天,但已經制造出了打壓輿論、恐嚇記者的影響。正像當初郭臺銘起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案,以名譽侵權把記者告上法庭,并開出天價索賠。正如當初媒體所分析的,這樣的天價索賠訴訟,也許并非真想告倒媒體和記者,而是想借此向記者施加壓力,向媒體傳遞威脅,達到讓輿論噤若寒蟬的目的。
此次遂昌縣公安對記者的全國通緝雖然時間很短,也沒有抓到記者,但已經實現了企業恐嚇記者的目標:敢做我的負面報道,敢不順從我的意志,我有能力動用警力對你進行全國通緝。這紙通緝令,傳遞的就是這種赤裸裸的威脅和恐嚇——為了消除這份通緝令對輿論產生的寒蟬效應,有必要對充當企業“家丁”的警方以嚴厲的懲罰,起碼應該讓輿論看到這樣的結果:企業不僅實現不了威脅媒體的目的,亂發通緝令的人還會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
遂昌縣公安局的上級麗水市公安局判定通緝“不符合條件”,要求遂昌縣公安局向記者賠禮道歉——問題顯然不只道歉這么簡單。有關部門要深入調查的是,“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的罪名,既沒有充分的證據,也不符合基本的辦案程序,遂昌縣公安局何以會發出這個明顯不符合條件的拘留令和通緝令?僅僅因為適用法律錯誤、缺乏法律素養這么簡單嗎?是怎樣一種利益驅動,使警方放棄了法律原則而濫用權力打壓輿論呢?
辦案的邏輯起碼是這樣的。媒體披露了上市公司凱恩集團的“隱瞞的關聯交易”,警方當然應該首先去調查被曝光企業的問題,怎么反過來先去拘捕舉報者和曝光者了?即使當事企業向警方報警稱商業信譽被損害了,警方也應該依法對雙方進行調查,進行充分的采證,而不是像這樣急吼吼地就對記者進行全國通緝。公安局是公權機構,應該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上為公眾服務,而不是為企業服務,淪為受企業擺布、企業讓抓誰就抓誰的“家丁”。
警方與企業到底是什么關系?當事企業凱恩集團無意中已經透露了一點兒秘密。前天央視新聞頻道就記者被通緝一事采訪凱恩集團的一個主任,記者問:“既然凱恩集團認為記者的報道不實,可以到法院起訴,為什么采取讓公安局全國通緝記者呢?”這個主任說:“我們把情況反映給遂昌縣政府,他們就直接讓公安局通緝了,我們是當地的明星企業,這是顯示當地政府對我們的關愛吧。”
原來不只公安局的事,地方政府也參與其中,這就比較容易理解了。凱恩集團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為政府的GDP政績增光很多,保護本地作為納稅大戶的明星企業,這已經是各地的潛規則了。公眾已經看到過有地方政府專門開會并發布“會議紀要”,力挺被上級環保部門勒令關停的排污企業開工;也見過地方領導動用公檢法的力量,替嚴重違法的明星企業保駕護航和遮羞護短。“我們是當地明星企業,這是顯示當地政府對我們的關愛”——無意中透露的秘密顯示,地方保護主義甚囂塵上,某些政府已經成為企業的“保護傘”,當地警察淪為企業“家丁”就是理所當然了。
地方保護倒不是最嚴重的,我更擔心,某些地方政府和警方與企業有著更隱秘和見不得人的利益關系。許多類似的案件都顯示,不是領導拿了企業的錢,就是警察與公司有著曖昧的交易。不然很難解釋,警方何以那么不顧輿論壓力和冒天下之大不韙地沖在替企業辦事、為企業教訓記者的前面,甘當老板馬前卒,甘當企業的“家丁”。
所以,通緝不是一撤銷就能了事,問題也不是賠禮道歉就可以遮掩的。應該對警方與企業、政府和企業的關系進行調查,給公眾、媒體、受到通緝恐嚇的記者一個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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