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案:律師稱公權濫用須追問 記協靜觀警方究責
律師稱“公權濫用”須追問中國記協稱視進展再行動
遂昌警方撤消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和“轉帖者”紫晶置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翁安余的刑事拘留決定,并不等于“撤案”。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昨日接受早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作出上述表示。
周澤長期關注記者權益并幫助過諸多記者維權。他指出,整個事件造成的惡劣影響并未消除,“如果是違法的,不應該僅僅撤銷對記者的強制措施,如拘留、通緝等,根本就應該把這個案底予以撤銷。對轉帖者予以拘留也是違法的,也應在撤銷拘留措施的同時,對這個案子予以撤銷。”
撤銷刑拘不等于“撤案”
周澤昨天發表《再談仇子明記者被通緝案暨答記者、網民問》一文,認為“本案與其他因言治罪的案件一樣,影響非常惡劣”,“如果本案不能糾正,之前一再發生的網絡誹謗案及其他明顯具有報復記者色彩的案件不能有效制止,輿論監督將淪為空談”。
此前,周澤曾就此案發表“法律意見書”認為,“對記者實施網上通緝,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純屬濫用職權”。
在昨天接受早報記者電話采訪時,周澤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公安機關超出自己的轄區范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必須由具有相關權限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遂昌縣公安局身后是否有更高級別的公安機關為其違法行為“背書”,值得關注。
此外,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昨天接受采訪時認為,本案中哪一級公安機關做出通緝決定并非關鍵問題,“關鍵的問題是,采取通緝這個手段本身是不當的。通緝針對的應該是不知道這個罪犯在什么地方的情況。現在對于一個記者的職務行為,是不應該用‘通緝’的。”
周澤認為,這起事件,至少還有四個問題需要社會各界追問:一是,決定對這名記者實施拘留、通緝的事實根據;二是,做出拘留決定之前,警方是否對記者報道的目的、動機以及真實性做過調查;三是,通緝只是適用于那些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適用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記者及轉帖者如何被認定為“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對于這個明顯的違法追訴的問題”,哪些人應當承擔責任?
中國記協靜觀警方究責
據悉,仇子明遭通緝后,《經濟觀察報》已于昨日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記協)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反映了相關情況。中國記協國內部主任陳紅十證實,他們已于上午收到了該報的申訴材料,記協將依法維護記者權利。
“當地公安部門已經撤銷了通緝,這件事目前屬于公安司法的問題,浙江省公安廳正在進一步查,他們表示會依法進行進一步追究,所以我們靜觀公安部門怎么追究。”陳紅十表示,鑒于浙江省公安廳正在對事件進行“進一步了解和查辦”,記協將根據進展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另有媒體報道稱,記協辦公室工作人員昨天還透露,除公安部門外,證券監管部門也介入了相關問題的調查。
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司司長王國慶昨天下午在電話中告訴早報記者,因為“在外地開會”,“尚不了解這件事”。
此前有報道稱,雖然尚未收到《經濟觀察報》的材料,但新聞出版總署對此事非常關注,已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進行調查。該報道稱,“總署一貫支持媒體記者正常合法的新聞輿論監督,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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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早報記者 鮑志恒 王瑩
編輯:
he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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