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大地案再審直擊:判決結果或成同類案件標桿
新華社記者 趙大春 王研
3月15日,昆明中院對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開庭再審,控辯雙方就一審判決量刑是否偏輕,檢察院提供的兩份半年報是否能作為新證據,原審審級是否違法等進行了辯論,隨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相關專家表示,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備受關注,其審判結果或許將成為以后類似案件判罰的標桿。
綠大地案開庭再審
15日上午9點30分,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昆明市檢察院認為此案一審判決有誤,向昆明市中院提起抗訴,理由一是認為被告人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公司判處400萬元的罰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二是認為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向法院提供了綠大地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半年報作為新證據。
三是認為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審級違法。
但在法庭上,一些辯護人對此表示異議。他們認為2008年、2009年兩年半年報是一審時就存在的,不能作為新證據;原審審級違法是檢察機關一審前就該知道的,不能因為檢察機關失誤而累及被告人;且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該案件應該在區一級法院審理。
被告綠大地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聲稱,她已盡力為自己的錯誤挽回損失了,她將公司的控股權轉交給實力強的云南省投資控股公司,穩定了公司的發展,并且將轉讓股權所得資金全部用于填補公司上市前的虛增資產,歸還相應債務,并將余下的5000多萬元無償借給公司使用,自己經濟損失數千萬元,因此并非所謂的輕判,希望法院維持原判。5名被告均認為自己不涉及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因為自己不是負責披露信息的責任人。
經雙方辯論后,中午12時許,審判長宣布休庭,并表示原審審級違法認定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批示,待最高法院答復再另行開庭。2008年、2009年兩年半年報是否定性為新證據,休庭期由合議庭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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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綠大地董事長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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