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盡快研究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
⊙本報兩會報道組 ○編輯 龔維松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華融董事長賴小民提交了關于加快制訂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議案。他指出,當前綜合金融經營發展大趨勢的情況下,迫切需要盡快研究制訂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
2006年,我國明確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金融業開始從“分業”向“綜合經營”漸變:銀行、保險等多種類型金融機構不約而同地把“金融控股公司”作為自己的發展取向。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逐漸發展出多種較為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態,也形成了金融業的發展大趨勢。
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市場主體地位不明確、業務創新缺乏正確引導、交叉監管、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等現實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發展。同時,還可能由于缺乏系統性行業指導、內部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等問題,引發較大的金融風險。
因此,議案稱,必須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嘗試創新更高層次的綜合化金融監管制度、機制安排及監管方法,加強風險防火墻建設,有效推動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防范其帶來的潛在風險。
賴小民建議,盡快研究制訂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由國務院法制辦協調,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在全面整理現有涉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相關立法的基礎上,聯合起草《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成為法律性規范。從而作為《公司法》的特別法,協調好與《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之間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可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
制定特別法是金融控股公司擁有明確法律地位,完善司法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法制化建設的必然結果。同時,指導金融控股公司綜合化經營、開展業務創新,提升金融業整體水平是特別法的重要使命。此外,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制度,加強綜合經營業務防火墻建設,防范集團性潛在風險是制訂特別法的重要意義
目前,在我國有以下幾種形式的金融綜合化經營實踐:第一種是商業銀行在綜合金融領域的探索;第二種是保險企業在綜合金融領域的探索;第三種是以央企為代表的各類實體經濟企業在綜合金融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第四種是以中國華融為代表的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商業化轉型創新發展過程中,已形成的綜合金融經營模式和市場化、多元化、綜合化、國際化的轉型發展大趨勢;第五種是地方政府整合地方金融資源,對控股的地方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進行重組,組建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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