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股連連破發,新股發行時的“三高”現象再一次引起各方關注。我認為,我們不能回避這樣一個問題,即新股破發,保薦人、承銷商有責任。
我認為,之所以承銷商、保薦人寧可上市破發,也不放棄高價發行,是因為承銷商、保薦人本身就期待新股價格越發越高,因為券商的承銷費是同募集資金規模緊密相關的。新股發得越高,募集資金越多,承銷費用就越多。所以,建議在未來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考慮對承銷商的承銷費用實行定額限定,杜絕募集資金越多,承銷費用拿得也越多的現象。另外,對承銷商和保薦人進行項目考核評審,新股上市以后的表現,應該成為對承銷商以及保薦人的評判標準,以判斷券商和保薦人是否合格和能否繼續保有以后的新股發行承銷及保薦資格。
新股發行成功與否,當然不是券商能夠完全左右的,但我覺得券商、保薦人的作用也非常重要。所以,加大對承銷商、保薦人的約束,也非常有必要。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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