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發樹急了:22億簽下的云南白藥股權市值已超52億
久拖不批,陳發樹急了
22億簽下的云南白藥股權市值已超52億
福建首富、新華都實業集團董事長陳發樹正忙于打一場頗有分量的官司。狀告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紅塔集團”),糾紛波及中國煙草公司以及云南白藥(000538)12.32%股權爭奪戰,這些關鍵詞使得這場官司引爆社會各界的關注。
8月23日上午9時,案子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云南紅塔的上級單位中國煙草總公司(下稱“中煙總公司”)是否有交易否決權成為雙方激辯的焦點。
“結果什么時候能出來,只有天知道。”陳發樹代理律師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慶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歷時兩年有余的云南白藥爭奪戰僵持不下,紅塔集團是否構成違約、在被告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等庭審爭論的焦點問題仍在持續發酵。
中煙是否有否決權?
作為陳發樹的一審代理律師,李慶從去年下半年就開始代理陳發樹起訴紅塔集團的案子。
為了作好庭審準備,8月21日上午,李慶就飛抵云南昆明,當天晚上10點多的時候,李慶告訴本報記者,他們還在開會,在為周四上午開庭的事情作準備。
本報記者從拿到的《關于陳發樹訴紅塔集團案的代理意見》書上看到,此次庭審的最大焦點即是:誰才是“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據悉,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的《股權轉讓協議》稱,紅塔集團的義務為“在甲方(云南紅塔)收到乙方(陳發樹)的全部款項后,甲方應當及時辦理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續”。而作為購買方陳發樹的義務主要包括配合甲方的報批工作、提交相關資料、履行付款義務以及履行自目標股份過戶后的相關義務。
該協議的解除中還特別約定,“此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紅塔集團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陳發樹。”
中國煙草總公司是不是相關的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成為糾紛的關鍵點。對此,陳發樹的另一位代理律師王衛國在庭審中提出質疑稱,有權審批本案所涉股份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是財政部,而不是中國煙草總公司。
本報記者發現,2004年6月14日,財政部頒布的《關于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 (財建[2006]310號)》 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本級的產權轉讓,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此外,中煙總公司所屬煙草單位向非煙草單位的產權轉讓,主業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報財政部審批。
根據上述《意見》,王衛國認定,中煙總公司不具備本案所涉股權交易的法定審批資格。不過,云南紅塔代理律師王琳則答辯稱,在云南紅塔的各上級單位都同意的情況下,才需要報財政部終極審批,由于中煙總公司否決了此次股權轉讓,因此無需上報。
“本案的關鍵是中煙總公司是否有直接否決權,這是制度的問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來認定。”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科峰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中煙總公司既然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也就無需報批財政部,如果總公司批準了這項交易,才有必要去報財政部批準。
本報記者還獲悉,鑒于中煙總公司與紅塔集團存在著法律關系上、合同義務上和違約責任上的連帶關系,陳發樹代理律師已經于2012年6月5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追加中煙總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書。
拖了三年的股權轉讓
事實上,這場被稱為60余年來“國內最大的股權糾紛案”的官司,始于三年前的一樁股權轉讓。
陳發樹團隊向本報記者提供的材料顯示,2009年9月10日,云南紅塔與福建民營企業家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將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藥總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轉讓給陳發樹,總交易金額超過22億元。
協議簽訂后,陳發樹在約定的5個工作日內將約22.08億元的股權轉讓款全部轉入云南紅塔指定的賬戶。云南紅塔向陳發樹開具了收款專用發票,并出具了書面說明,確認收到該款。
但此后,紅塔集團一直“杳無音信”,這讓陳發樹坐立不安。2011年4月27日,陳發樹向云南紅塔集團出具《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催促函》,要求云南紅塔集團自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讓協議項下股份,辦理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
2011年5月10日,云南紅塔以“必須獲得有權國資監管機構的批準后方能實施”為由回復陳發樹,需要繼續等待。
在反復催促無效的情況下,陳發樹開始在北京與多家律師事務所接洽,走上了“維權”路。2011年12月8日,陳發樹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正式起訴云南紅塔。2012年4月6日上午10點,在云南省昆明的云南高級人民法院10號法庭,陳發樹與紅塔集團的股權糾紛案正在審理,這次主要是律師提交證據階段,并沒有公開審理。
王衛國認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今,被告的報批流程一直停留在中煙總公司,上報財政部的環節一直處于停滯狀態。中煙總公司的行為,從國資管理的角度講,是故意不履行報批義務,從合同法的角度講,是故意延遲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針鋒相對的是,紅塔集團代理律師表示,雙方的交易必須由紅塔集團上報到云南中煙,再上報到中煙總公司,云南紅塔在交易完成后就已完成上報,但無權越級上報至財政部,因此不存在消極履行合同責任問題。
對于雙方的糾紛,8月22日,云南白藥相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本質上這是一單交易,沒有誰勝誰負之說,雙方都有自己的籌碼,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經理層不會對此做任何評價。
云南白藥的漁利
事實上,云南白藥股價大漲,被認為是造成此次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的原因。
陳發樹團隊一位不愿署名的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值得注意的是,紅塔集團“報請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過戶”僅僅是一次“合規性審批”(全國類似審批的通常期限為:國資委系統98個日歷日,財政部系統72個日歷日)。但是陳發樹雖不斷催促,卻不得批復,而此期間,該股權的市值已由22億漲到目前的40多億,最高曾高達60多億。
據本報記者統計,這筆6581萬股的云南白藥股票經過2010年7月的10股轉增3股后,增加到約8555.8萬股。當年云南白藥每股33.543元的價格到8月24日收盤,已經飆升到60.86元/股,市值逾52億元,漲幅高達136%。
2012年1月17日,中國煙草總公司回應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至此,陳發樹的云南白藥股權轉讓合同正式流產。
王衛國認為,中煙總公司不同意的理由是所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說通俗一點,就是“賣虧了”,無非是事后發現所賣的股票還有增值預期。難道說,賣出去的東西有了增值預期就是國有資產流失?
對于本案,云南紅塔代理律師孫玲曾表示,國有資產監管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而這些內容在簽約時陳發樹就應該清楚,即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存在同意與不同意兩種可能。
“按照中煙關于國資流失的邏輯,如果價格漲了,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如果價格跌了,就是合法轉讓,時間拖得越久越有利,國企在整個過程絕對永遠立于不敗之地,這種讓國有資產保值升值的辦法不禁讓人唏噓。”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劉學看來,“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該成為國企單方毀約的借口。
據悉,陳發樹授權其代理律師還向國家煙草專賣局提出行政復議。針對這一申請,國家煙草專賣局于4月19日利用自身還具有的企業身份(中國煙草總公司),以陳發樹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范圍為由,將行政復議拒絕。
孫玲表示,國有資產管理者屬于行政法人,而中國煙草總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屬于行政機構,因此中煙的審批并非行政審批,而是公司法人行為,因此陳發樹無權提起行政復議。
針對行政復議被拒,陳發樹于2012年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月21日,陳發樹方面收到法院行政裁定書,稱陳發樹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予受理。
8月21日上午,中國煙草總公司宣傳部一位姓王的處長告訴本報記者,這個案子總公司并不直接負責,主要是由云南紅塔集團操作,具體詳情還需要進一步了解才能告知。
而對于股東之爭,云南白藥上述相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都把云南白藥股權當做香餑餑,他們的壓力更大了。并稱希望糾紛雙方惺惺相惜,決斗也應該保持君子風度。
“從陳發樹方的訴求要求履行股權轉讓過戶等來看,法律很難支持。但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依約履行了義務,對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給陳發樹方造成了巨大損失,對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科峰認為。
王科峰表示,目前中國的法律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包括轉讓股權)有特別法規定,國企本身對于轉讓重大財產,其無權決定,按照一般慣例,本案在8月23日開庭庭審結束后,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如果以后判決下來對其不利,其不服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專題:陳發樹深陷云南白藥股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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