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信宜兩任國土局長因貪污受賄獲刑
新華網廣州8月5日電 (記者 毛一竹 孔博) 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5日對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原兩任局長葉瑞昌、溫平生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葉瑞昌有期徒刑十六年,溫平生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信宜市發生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銀巖錫礦尾礦庫潰壩特大事故。信宜市紀委在調查該潰壩事件過程中,發現時任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溫平生及前任局長葉瑞昌涉嫌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并于同年10月5日將該線索移交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偵查。
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0年4月,葉瑞昌任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辦理土地證書、征地手續、減免有關土 地規費、工程承包和提拔任用干部過程中,非法收受美金1萬元、人民幣共計162.2萬元;葉瑞昌還以虛構接待費、下鄉費、差旅費等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 81.5多萬元歸個人所有。
2006年至2008年,溫平生在任信宜市錢排鎮黨委書記期間,在為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協調礦群關系過程中,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人民幣66 萬元。2010年5月,溫平生任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通過為他人介紹承包建設工程、辦理稀土礦開采手續、協調房地產商用地關系等,共收受賄賂人民幣 14萬元。2008年至2010年,溫平生在任信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期間,以虛構業務聯系費、接待費、辦公費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66萬元歸個人 所有。
法院認為,葉瑞昌、溫平生均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葉瑞昌有期徒刑十六年,溫平生有期徒刑十四年。兩人貪污、受賄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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