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聯合調查組25日公布了對廣東分公司“天價酒”事件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魯廣余受到降職處分并個人承擔已消費的13萬余元紅酒費用(4月26日《檢察日報》)。
對于這一結果,公眾和媒體仍有不少追問。比如,拿出巨額公款買酒,是否完全是魯廣余個人行為?如果是,此行為是否已涉嫌挪用公款?如果不是,讓魯個人承擔后果是否在找“替罪羊”?已被消費的613瓶高檔紅酒,到底被何人喝掉、用于什么樣的“業務接待”?除了公款買酒,魯廣余還有無其他腐敗行為?等等。
對于腐敗現象窮追猛打誠然人人稱快,但在深挖真相之余,筆者更關心另一個問題,我們將怎樣來保護“天價酒”舉報者?
“天價酒”事件之所以被揭露,很大程度上歸功于舉報者在網上曝光的購酒發票,其中記錄了所購“天價酒”的數量和單價,從而坐實了腐敗證據。什么人才有機會拿到如此給力的證據?很可能是公司內部參與購買“天價酒”者,甚或就是領導“身邊人”。且不論舉報者到底出于何種動機,但其面對巨額公款被奢侈揮霍時,沒有“哺其糟而啜其醨”,而是不惜暴露身份憤而舉報,勇氣可嘉。我們也因此平添了一份保護舉報者的責任感。
必須格外重視對“天價酒”舉報者的保護,還因為現實中屢屢發生打擊報復舉報人事件:河南平頂山原政法委書記李長河,曾雇傭殺手多次謀害舉報人呂某,造成呂某重傷、呂妻死亡;安徽阜陽“白宮書記”張治安,曾羅織罪名報復陷害致死舉報人李某。
至于“天價酒”事件,媒體早有報道,在聯合調查組前往廣州之前,廣東分公司就召開會議“要求各部門追查泄密人”。在25日舉行的媒體見面會上,中石化領導雖然否認了開會是為追查“內鬼”的說法,但從情理上推論,也不無存在“秋后算賬”的可能———你奪了他的酒杯、毀了他的烏紗,他當然要砸你的飯碗,甚至要“白刃相見”。
關于如何對待公司內部舉報者,中石化公司領導在媒體見面會上表示“不允許追查”。這樣的表態值得肯定。事實上,在處理“天價酒”事件中,加強對內部舉報者的保護,應該比處理被舉報對象更能體現中石化反腐敗的誠意與決心。但是,這樣的表態又似乎遠不夠。因為“不追查”不等于加強保護,如果一旦有追查跡象發生怎么辦?即使不是因為單位追查,因為其他原因導致舉報者身份暴露怎么辦?這些都應該是中石化以及社會應該正視并充分考慮的。
中石化公司領導說:“在整個中石化公司,每個人都有權進行舉報。”而我們更愿意聽到:“在整個中石化公司,每個人都有義務讓依法舉報者感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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