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廣余喝掉的13萬多元到底是違紀違規還是違法呢?
中石化調查組結論說,已經消費的613瓶紅酒是業務接待,究竟“業務接待”了誰,須得魯自己掏腰包個人承擔那總價值13.1124萬元的費用?根據調查組“魯所購買高檔酒就是為了他自己用”的結論。違反規章制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動用公款買酒喝掉了,很顯然魯廣余是不想歸還公款購買的酒。
《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百萬買名酒事件涉嫌的金額,已經遠遠超過這個數額,屬于特大經濟案件。
《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那么魯廣余百萬買酒案是中石化能夠處理的嗎?很顯然這類案件應該由檢察院、法院等獨立司法機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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