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報告立法篇:維權又添新利器(下)
●維權亮點:
新《條例》不但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加大了強制力度,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保障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是適應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公平,彰顯了關愛,新《條例》的實施將會更加方便解決現實問題,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體系提供了法律支撐。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主要內容:
2010年11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了對操縱市場價格行為的懲罰力度。將行政處罰金額上限由原來的2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并增加一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新《規定。不僅規定了行業協會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的罰則,還增加了一個違法主體——其他單位,處罰單位由原來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相應變為登記管理機關,處罰措施增加了吊銷執照。
三是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其他手段推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維權亮點:
價格是市場經濟的重要風向標,價格是否基本保持穩定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大問題。近兩年,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尤其是2010年出現了“蒜你狠”、“豆你玩”、“姜你軍”等現象,給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擾。價格波動的原因復雜,其中價格違法行為的推波助瀾作用不可小覷。為依法嚴厲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十分必要。修訂后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具體化,突出了打擊重點,加大了處罰力度,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人們期待這一《規定》在抑制通脹的過程中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主要內容:
2010年1月1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辦法》規定,勞動者跨省流動就業并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真正、全面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的目標。
《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并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
●維權亮點:
《辦法》的出臺實施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惠民政策的具體體現,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一是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二是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三是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辦法》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將發揮重要作用,也是向著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邁出的堅實一步。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2010年11月25日,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相較于10年前的舊版規定,《辦法》最值得關注的是,在旅行社投保范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導游及領隊人身權益和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工作程序等4個方面都有全新變化。
旅行社投保范圍更加廣泛,保險費率不做統一要求。根據《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3種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保險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辦法》依法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及工作程序,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作出了新的約定,首推保險公司先予賠償。《辦法》大幅提升了人傷賠償的數額。《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
●維權亮點:《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保險保障范圍,提高了人傷賠償最低限額,規范了投保、賠償的流程,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分別對旅行社投保和保險公司承保、理賠環節的監管職責,強化了兩部門的聯合監管,有利于旅行社責任保險市場規范有序發展。旅游是方興未艾的消費熱點,如何有效地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辦法》的出臺,為旅游者提供了更加嚴密的保障。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2010年1月1日,《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開始實施。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共六章、四十五條,明確要求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電視劇插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另外,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等廣告被叫停。《辦法》首次明確了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組成部分,并首次將資訊服務、廣播電視廣告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納入商業廣告的范疇,計入廣告播出總量進行管理。《辦法》將每套節目商業廣告播出量由原來按天計算調整為按小時計算,并規定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臺11時至13時之間、電視臺19時至21時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
對于近年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醫療用品廣告,《辦法》規定,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禁止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內容。禁止播出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分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以及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制品廣告。
●維權亮點:
《辦法》的出臺很及時。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會,好好的電視節目,看得正起勁,突然被廣告打斷,有時插播的廣告制作低劣,甚至讓人反胃,大大沖淡了好的電視節目帶給人的愉悅感。有些較真的消費者曾為此提起過訴訟,輿論對此也不少指責,但沒有大的改觀。《辦法》對每集電視劇里可插播的廣告時間和范圍都作了詳細規定,甚至根據公眾的生活習慣把一些廣告的播出時間也作了限定。這種做法符合民意,反映了絕大多數觀眾的心聲。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主要內容:
2010年1月1日,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開始實施。《辦法》共六章、四十條。《辦法》規定,將設立專門的社會救助基金來墊付交通事故傷者的醫療費用,包括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辦法》規定,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維權亮點:
《辦法》的出臺,有效地解決了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癥病人的急救、搶救費用問題,不僅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也有利于保障醫院的利益,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對生命的尊重,體現了“救人第一”,以人為本的原則。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主要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自20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規則》共五章、六十四條,旨在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小區無法選出業主委員會這一情況,《規則》專門作了3條針對性的規定,即:第九條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60天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第十五條規定,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第五十八條規定,小區未能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可由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與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規則》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另外,《指導規則》對業主委員會運作流程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來解決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工作和業主委員會個別成員控制業主委員會的問題。
●維權亮點:
《規則》針對當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與運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成立與運作中的僵局,更好地詮釋了《物權法》對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定位,將物業服務的主角更大程度上向業主傾斜。這對于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厘清其與物業企業之間的責權利,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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