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失敗銀行照收手續費 稱有根有據不能退
編者按:消費者到銀行辦理跨行匯款,由于種種原因匯款不成功,卻被告知還要按照原價收取匯款手續費。近日,“匯款不成手續費照收事件”鬧得喧囂塵上,該等收費到底是合法行規還是又一條“老霸”?本報記者采訪一線各方,解讀背后原委與真相。
吳女士:匯款1萬失敗,銀行照扣45元
匯款不成功,銀行還照收手續費。市民吳女士最近在銀行網點遭遇了煩心事。
“辦理1萬元的跨行匯款業務沒成功,但仍然收了我45元手續費。”吳女士表示,當時自己按照轉賬匯款自助機要求填寫信息時,在系統中所列的“收款網點機構”里并沒有她要轉賬的開戶銀行網點,也無法另外輸入。她只好選擇距開戶行較近的一個分行營業部,結果導致匯款失敗。當她希望工作人員查詢失敗原因時卻遭到拒絕,讓她去找收款銀行協商解決。
“當時自助機上沒有關于即使操作失敗,也不退手續款的提示。再說,匯款不成功很可能是銀行系統自身原因造成的。”吳女士堅持認為,銀行此舉有強制收費之嫌,“銀行提供轉賬服務,收取費用,那就至少應該完善自己的服務,不僅是發出信號就完事,還應該盡到告知和提醒義務。如果消費者姓名和賬號不相符,網銀系統或者ATM機器以及柜員等,應該作出提醒。而不應一味將責任和損失推給客戶。”
眾銀行:有根有據,不能退
近幾日,記者走訪廣州天河區多家銀行發現,這種“手續費照收”的做法在各家銀行間非常普遍,銀行方面的回應也是異口同聲:不能退。
在位于天河東路的建設銀行粵電支行,記者在營業大廳的服務臺前詢問了如果跨行匯款沒能成功,服務費能否退回的問題,一位銀行接待人員表示,手續費無法退回。
為什么?上述建行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說,銀行在受理跨行轉賬業務時,都要經過央行的大小額支付系統的處理,即便匯款未能成功,仍需要支付使用這個系統的費用。
既然收取了手續費,銀行方為何還不能保證匯款成功呢?這位建行工作人員表示,作為匯出方的銀行,無法核實客戶所填寫的跨行接受方信息。“無論您填的是什么信息,我們都能給您匯出去,這筆手續費是我們給您做跨行轉賬的費用。”工作人員說,“對方銀行在收到款項后會核實收款信息,如果信息不對,就會給您退回來。”
民生銀行天河北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雖然匯款沒能成功,但也完整地履行了匯款程序,“我們銀行會為您正常轉出這筆錢,但能否轉入接收方的賬戶,就要看對方銀行了”。工商銀行95588熱線客服人員如出一轍地耐心向投資快報記者釋疑。
更有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向媒體打了一個比方,“這就像到郵局寄信,不能說客戶寫錯了地址,信被打回來就不收郵費了吧?以此推理,匯款不成功也是應該收費的”。
據報道,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在去年舉行的銀行收費問題說明會上也曾表示,客戶在轉賬匯款時,匯款指令下達至央行清算系統時,需要收取清算費用。即使客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轉賬失敗,這筆清算費用仍要收取。這筆費用與郵票類似,即寄信人由于自身失誤,信件無法到達收件人,仍須要為郵票付費。
專家:收取服務費就應保障服務
對于銀行業界的上述說法,業內專家卻紛紛予以駁斥。消費專家稱,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霸王條款。
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劉澄表示,“匯款通過銀行的中央清算系統,銀行收費也正常。但匯款不成功的原因,是儲戶造成的,應該收一定的費用;但如果是銀行造成的,那么就不能收手續費,哪怕只有一點。”
劉澄認為,整個過程中,銀行包括中央清算登記系統也確實付出了一定的工作,但是電子服務成本很低,跨行匯1萬元,絕不至于要花45元錢。
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表示,如果確實是因為客戶信息填錯導致匯款失敗,客戶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但是銀行也不能完全撇清干系。“有時候是由于銀行內部系統出問題,有時候是由于銀行間的信息不對等而導致無法及時核實收款人信息,責任不能全推到消費者身上。”
網民們更多的還支持了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教授郭田勇的觀點,郭認為,轉賬行與客戶達成商業契約并收取了服務費,才會出現轉賬行為,所以銀行就應盡力保證交易成功,“如果交易中斷或停止,就不應該按照原價收費”。更有消費專家稱,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霸王條款。
律師:銀行應有盡職義務
曾與銀行就轉賬失敗手續費對簿公堂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盧明生律師表示,客戶與銀行屬于服務合同關系,客戶以支付一定手續費為代價,進行錢款轉賬,假如錢款沒有轉賬成功,合同就沒有履行,銀行需要退還手續費。
盧明生認為,商業銀行發出轉賬指令給央行結算系統,結算系統收取相關費用,這是商業銀行和央行之間的協議。而商業銀行受托為消費者提供轉賬服務,則是另一個合同范疇。“兩個合同是不相干的,因為消費者和央行結算系統并無任何協議。”盧明生說,對于消費者來說,轉賬失敗則意味著與銀行的服務合同未完成,銀行就應退還相關手續費。至于銀行向結算系統付費了但未轉賬成功,那是他們之間的糾紛。銀行應該要求結算系統退費而非拒不退還消費者費用。
盧明生表示,轉賬失敗若是由于儲戶個人問題,比如寫錯姓名、賬號等,責任由個人承擔,但如果是銀行的問題,收取手續費則不合理。盧明生認為,銀行應該有盡職義務,對賬戶的真實性有基本判斷,比如賬戶的位數不對等信息填錯應該告知客戶。對于同一銀行內的轉賬,應在轉賬前做好姓名與賬號的比對工作,如果發現不符,應預先提醒。同時,銀行有義務在系統中用大號字體突出提示:“請正確填寫匯款信息,因收款行、賬號、戶名等匯款信息填寫錯誤造成退款的,手續費不退回。”
銀監會:商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將出臺
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副主任尹龍日前在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時透露,根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集的意見,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正在對銀行所有的業務,每項業務下所有的服務,每項服務下的收費進行梳理,這項工作近期可基本完成。
尹龍說,此后會再做一些內部調查,在此基礎上,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及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目錄,將一起頒發。
專家:應對建議
目前暫未改的狀況下,消費者該如何應對?投資快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專家提醒,由于往其他銀行匯款,匯款行無法核實對方信息,因此,客戶在不清楚開戶行完整信息時,應及時撥打收款行的客服電話進行查詢。如果自助終端無法提供相應的開戶行選項,最好到柜臺辦理,以免在目前定責不甚清晰情況下,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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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眼中的部分“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1:電話掛失不擔責,生效時間往后拖。
一些銀行規定,對于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受理書面掛失后24小時內的經濟損失也由消費者自負。
投資快報點評:電話掛失與書面掛失在本質上都是當事人要求掛失的明確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銀行接到掛失請求,就負有立即止付,確保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
霸王條款2:不可抗力隨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責
一些銀行在辦卡時對消費者承諾一卡在手全國通兌,但消費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錢來,銀行卻稱用卡協議中有規定,“對因設備、供電、通訊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誤,造成儲蓄卡交易不成功,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投資快報點評:因設備故障造成的儲蓄卡交易不成功,應由銀行承擔違約責任。將其列為不可抗力是銀行在偷換概念,其實質是想為自己免責。
霸王條款3:章程規定單方改,強迫對方受約束
一些銀行制定的《借記卡使用規定》提出:“本規定一經修改,毋須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記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
投資快報點評: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訂立后,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合同。其次,《消法》規定,持卡人作為消費者,有權利知道所接受服務的真實內容。第三,銀行卡格式條款的修改除了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金融管理規章有新的強制性規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銀行無權強迫其接受。
霸王條款4:柜員機記錄不算數,存款數額銀行定
柜員機會有吞卡和卷錢的現象,而銀行卻規定,“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存入現金,以本行點核數為準入賬。”
投資快報點評:造成柜員機收賬記錄與銀行人員點核數額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發生異議,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重新審核。如銀行不盡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霸王條款5:銀行強定保險人,指定律師你埋單
部分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人購買房屋保險,但限定必須向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審查貸款資信情況。
投資快報點評: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律師服務,銀行強行指定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是一種捆綁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霸王條款6:信用卡溢繳款不給利息,提現仍收取現費
信用卡溢繳款不生利息,取現轉賬反收手續費,已成絕大部分銀行慣例,不僅溢繳款取現收費,即使轉出到同名借記卡也要收取手續費,甚至更有數家銀行不支持轉出,持卡人只能選擇刷卡消費。收費最貴的是廣州銀行,在同行ATM機取2000元溢繳款要收50元,跨行則收取54元。
投資快報點評:《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銀行把信用卡和存儲卡特定分開,信用卡里的存款無息顯然不合法律規定。溢繳款取款收費,分明是銀行對百姓私有財產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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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銀監會整治銀行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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