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私募納入調整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
10月23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被提交大會進行第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向大會作了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的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這部法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增加基金管理人遵循規則的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產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范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刪除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
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有的部門、單位提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屬于新創設的組織形式,增加這兩種組織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議再作研究。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共同研究認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仍屬于契約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單獨作為法定的基金組織形式。據此,建議刪除修訂草案關于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
按現行管理體制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
修訂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并在第十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財產投資范圍以及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等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實踐中通過非公開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方式較多,所依據的部門規章也各不相同,本法應當考慮這種實際情況。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都應統一適用本法,但對其基金管理人的資質等要求可按現行管理體制規范。據此,建議在第十章中只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等作出規定,并在第二章中增加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規范私募基金的注冊、登記和備案
修訂草案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應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到基金行業協會登記。草案還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注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按照上述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分別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數額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這不利于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共同研究認為,為了便于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加強行業自律,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是必要的。據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適用本法
修訂草案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采取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的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適用本法而不是參照適用。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記者 毛磊 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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