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難界定 監管軟肋放大私募產品風險敞口
理財一周報 記者/倪鵬翔
雖然第一只產品僅成立于2004年,但國內陽光私募的發展速度已經讓人嘆為觀止,尤其是在2007年大牛市的推動下,陽光私募基金步入快速擴張的上升通道。
根據好買基金的統計,截至2010年9月30日,國內通過信托平臺發行的非結構化證券投資類陽光私募基金已達537只,其中2007年之前成立的基金僅有11只,而2007年、2008年、2009年新發基金的數量分別為80只、94只、172只,而今年前9個月成立的私募基金已有180只,超過去年全年成立總數。
在壓力下前行,“野蠻生長”、至今沒有“名分”的陽光私募基金困惑頗多。除了法律地位不明確、公信力和渠道方面處于劣勢等客觀條件不占優外,私募基金也面臨著自身信息披露和投研的規范化缺失。
查閱相關法規,記者發現目前的私募基金主要由《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范,在證券監管體系抑或是政府的產業發展指引中,都鮮有涉及私募基金公司的內容,私募基金的發展總體處于監管缺失的狀態。
難以界定的身份
這個群體始終無法得到一個“合法身份”,這使得私募基金無論在發展前景,還是接受監管方面,都掣肘層層。
陽光私募中已出現兩起案件。一是陜西鑫鵬去年出現巨虧,被投資者告上法庭,與陜西鑫鵬一起成為被告的還有發行商華潤深國投。二是國貿盛乾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坊間流傳其涉及“老鼠倉”。從這兩個產品的凈值看,都基本上已無積極管理跡象。而上述兩起案件目前仍在審理當中,真相有待公布。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從業者表示,這兩起案件對陽光私募行業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操守、對“四方監管”模式中各參與方履約的誠意及自覺性提出質疑,給整個陽光私募行業帶來了消極影響。不過,大家都期盼最終能夠給出一個判決結果。只要有判決,就代表著一種進步。因為陽光私募屬于銀監會和證監會等多重監管,在相關法律方面存在模糊地帶。如果兩起案件最終給出清晰的判罰,對私募界來說,無疑具有標桿意義。
但一些市場人士認為,“老鼠倉”、內幕交易和巨虧引發的官司都不是問題。只要適用《證券法》,就都可以解決。發展私募基金,最重要的還是在發行制度的建設上,讓“陽光化”道路更加通暢和市場化。
嚴防公私募基金“合謀”
隨著私募越來越壯大,并且從2007年開始的大批公募基金經理投奔私募,使公私合謀的溫床已經越來越成熟,如何嚴防“合謀”種子破土發芽,其實是在考驗監管智慧。
就在私募越做越像公募,公私界線模糊已成為現實的時候,筆者又聽到多個關于私募主動靠近公募的消息,這些消息雖然暫時還難以證明真偽,但如若屬實,后果遠比“界線模糊”嚴重。
幾則消息都和私募與公募合謀推高股價有關。一則是來自朋友的親身經歷,有私募托朋友牽線公募,合謀某只股票,據說投資報告都已撰寫成型。另一則來自某基金公司的業內人士,該人士透露,有私募開價700萬元要該公司的公募基金接盤某股票。后來他聽說,該私募以更低的價格找到了接盤的基金公司。這樣的消息到底幾分真實幾分演繹實在不是筆者有能力去查證的,但隨著越來越多公募人士投奔私募,公募私募越來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上述傳言實在頗給人想象空間。
其實,公私募合謀的可能性一直都存在,而且操作簡單、不易查證:私募看中某股票——找券商調研寫報告——向公募推薦以求拉抬——談判成交。但在過去私募極為弱小、只是市場極小一部分的時候,即使此種可能性變為現實,也只是個別現象,可謂“無傷大雅”。
隨著私募越來越壯大,這種路徑“兌現”的殺傷力開始變大,更為令人憂慮的是,從2007年開始的大批公募基金經理投奔私募,使原本還頗為涇渭分明的“公”、“私”兩條線正在“并線”,這會公私合謀的另一個前提條件逐漸具備——合謀各方具備信任基礎,對各自所擁有的能力和資源也有基本了解。
據參與基金法修訂討論的專業人士透露,基金法修改小組將分門別類對公募、私募基金的現狀、問題進行調研,其中會涉及基金公司“老鼠倉”問題等。這正是眾多公募基金經理和私募人士普遍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
“公募基金經理壓力大,受業績排名所累,而私募生存在監管缺失的空間,基本不會遇到上述問題。”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說。
粗略統計,自2006年以來,至少有近20位明星基金經理或業內大佬相繼離開了公募基金,其中多為基金公司投資總監。
私募則被看作是一塊“沒有監管的自由之地”。在私募基金業根本沒有“老鼠倉”一說,即使是內幕交易也無人過問,在制度缺失面前,僅就違規可能性來看,私募基金的沖動和空間會更大一些。
但由于相關法律不夠完善,中國對“老鼠倉”多數采取行政處罰——證監會的“市場禁入+罰款”,或者刑事處罰——此次3名基金經理可能成為首例。但在民事索賠環節,基民尚無成功案例。
在“制度萬能”觀念盛行的當下,解決基金“老鼠倉”問題似乎也只能靠制度了,但基金“老鼠倉”根本就不可能事先預防,最多是發現后追罰,而被發現的概率卻是極低的,防范“老鼠倉”,更多只能依靠建立在信托誠信原則之上的自律。凱恩斯的告誡似乎能給我們更多的啟示:“那些承擔信托責任的人……要承擔比市場道德更為嚴格的準則……它是一種不可動搖、源源不斷的傳統……不僅僅是誠實,更是榮譽。”
監管軟肋放大私募產品風險敞口
對于開展證券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有著自己的算盤。西部某信托公司人士對記者坦言,雖然證券信托業務利潤小,但風險相對小,有利于做大規模,提高公司的影響力。該人士舉例,一個貸款項目做起來要投資幾個億,賺個一兩百萬很輕松,但一旦投資失敗可能就全沒了。而在證券信托發行上賺上一百萬雖然很難,但證券信托至少有止損制度,按照合同的約定,到了止損線信托公司就可以強行平倉。
在片面追求規模的發展模式中,監管的缺失也逐漸暴露。2009年6月,監管層立案調查湖北國貿盛乾,這是國內首只被立案調查的陽光私募。雖然調查的主因尚未揭曉,但圍繞著湖北國貿盛乾掌舵手周衛軍的資質問題,已引發業內的大討論。
資料顯示,周衛軍此前曾參與導演了震驚資本市場的昌九生物股價操縱案,并因此受審。而在短暫沉寂后,周衛軍仍能借陽光私募重出江湖,這不能不令人反思陽光私募的門檻是否過低。
與此同時,部分信托公司對于信托計劃后期的監管比較粗放。某信托公司人士稱,目前該公司對旗下證券信托監管的方向主要是根據信托合同,其依據有二:其一是看有沒有建立嚴格止損程序;其二就是看投資比例有沒有遵守合同規定的限制。至于其他問題,“公司與信托投資顧問之間會有口頭上的君子協定。”
而即使是合同的約定也不是不可突破的。以投資比例為例,投資顧問就完全可以對信托收益人進行誘導,通過所謂的表決方式突破限制,放大風險敞口,而信托公司所做的只是作壁上觀,往往沒有考慮對信托受益人相關風險接受能力的評估。
據中部某信托公司的公告,在2009年3月底,該信托公司旗下的某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就以受益人大會決議的方式,將原投資比例限制“購買一只股票的資金比例不得超過信托計劃的20%”修改為“購買一只股票的資金比例按買入成本計算,不得超過信托計劃凈值的40%”,風險敞口放大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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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鵬翔
編輯:
xin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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