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發生頻率高取證難 進入訴訟敗多勝少(3)
觀點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陳 明
職場中,一些女性因種種原因受到性侵害或騷擾的事件時有發生,當被侵害者選擇法律阻止侵害行為或索取賠償時,她們將面臨諸多問題:侵害發生時,一般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場,很難獲取到第三方的證實或其他相關證據;知情者趨于利害關系回避作證;侵害行為發生在兩人之間,女性選擇訴訟維權的同時,也將他人并不知曉的事實公之于眾,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一定損害;如果缺乏證據證明侵害行為的發生將面臨敗訴、單位的處罰,甚至另一方控告女方侵犯了男方的名譽權……上訴因素是女性面臨侵害時往往忍氣吞聲以及“職場騷擾案”訴訟敗多勝少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起事件的發生,當事人選擇訴訟,將面臨兩種事實:即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發生了某某事情;法律事實是能夠證明某某事件確實發生過的事實,即證據。張三向李四借錢是客觀事實,李四手中存有張三的借條是法律事實;本案中,外籍上司侵害劉妍是客觀事實,三張照片證明侵害的發生是法律事實。
法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原則是:誰提出,誰舉證。本案中,劉妍提出外籍上司對其進行侵犯,她必須在陳述客觀事實的同時,拿出法律事實加以證明。
通常,一起事件的發生,人們習慣于陳述客觀事實而忽略法律事實,借錢的手中沒有他人出具的借條,卻讓人還錢;受到侵害的女性缺少證據狀告他人“騷擾”,這些行為僅僅是道德指控而非法律行為,人民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并非事件發生時在場的雙方當事人,它作出裁定的依據往往是法律事實,僅有客觀事實的訴訟主張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生活中,男女同事接觸在所難免,認為對方“職場騷擾”是過于敏感還是確有侵害,作為女性個體尺度并非一致,一旦進入訴訟,法律事實不僅可以說明事實真相,還可以證明是否構成侵害。
我國法律規定獲取法律事實的手段、或法院認可的7種證據類型有:書證(合同、借據、證明等)、物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照片)、證人證言、勘驗筆錄(主要是司法機關對案件現場偵查行為所作的記錄)、鑒定結論(醫院、司法鑒定、質量鑒定、價格鑒定部門出具的結論)、當事人的陳述。
鏈接
敗多勝少的“性騷擾案”
案例一:
2001年7月,陜西省西安市30歲的國企職工童女士向法院起訴,指控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擾案件。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實的存在,起訴被駁回。
案例二:
2002年4月,貴陽市某供電局29歲的女工王某的父親,以監護人身份對該局局長俞某提起訴訟。訴狀稱俞某在2001年5月以談工作為由,強行對王某猥褻、侮辱,遭到反抗時對王某進行威脅,王某因恐懼逐漸患上精神分裂癥。
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請求。
案例三:
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趙小姐在就診過程中,被醫生觸摸了胸部和下體,她以 “性騷擾”為由將上海市一家三甲醫院及其一位骨科醫生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經過法院兩次審理,均認為醫生對趙小姐所做的身體檢查符合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檢查規范,遂駁回了趙小姐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
2006年9月26日,重慶女教師性騷擾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對巴南區南湖小學女教師文靜狀告校長胡某短信性騷擾一案,法院認為,從雙方發送的短信內容看,當事女教師文靜并未反感和拒絕,性騷擾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故判文靜敗訴。
案例五:
2003年6月9日,武漢女教師狀告上司性騷擾案經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在此前全國沒有一例性騷擾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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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 明
編輯:
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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