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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形勢分析課題組撰寫的一份有關繼續加強房地產調控的建議性報告曝光。針對目前部分大中城市房地產價格持續快速攀升的問題,發改委課題組建議選擇部分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作為試點,盡快征收物業稅,促進住房供給的有效釋放。其實,物業稅開征的討論早已開始,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對此已有說法,“在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而在2005年物業稅又被明確地寫入“十一五”規劃,此舉意味著5年之內我國將開征這一稅種。而今年全國兩會上,又有代表提出了開征物業稅的議案,因此,根據歷來調控政策出臺的習慣性路徑,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此舉可謂是發出了一個政策出臺的初始信號,這個信號無疑對目前中國過熱的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帶來了一絲涼意。
目前,房地產稅收都集中在交易環節。購房者買一套房子的錢中,包含房地產開發的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房地產占用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這些稅費的計算不僅復雜,而且非常分散,征收起來難度也較大,不僅給稅務機關的征管工作帶來了麻煩,還不利于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的發展,并導致了全國各地特別是發達地區的房價虛高;此外,這些稅收都集中在交易環節,從稅收制度的設置上來看,這是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是房地產市場走偏方向的因素之一。
所謂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是對房屋在交易環節和擁有環節同時征收的稅種,征收物業稅后,現行的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各種稅費將隨之取消。其征收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額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從理論上說,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收。因此,在目前如此火熱的房地產市場大背景之下,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房價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并呈現上漲由一線城市向二線、三線城市不斷蔓延的趨勢下,在房價過高已成為社會各界反映較強烈的一個問題的環境下,開征物業稅的提議顯然給這些過火的現象潑了一瓢冷水。
首先,物業稅的開征,最直接的結果便是降低開發成本,導致房價下降。據估算,在目前的房價構成中,稅費及房產商利潤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購房者買一套房子的錢中,有30%-40%是繳了各種稅費。如果改用許多國家采用的逐年繳納的辦法,以財產稅的形式分期支付地租和稅費,開發成本就可以大幅下降,房價也會跟著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物業稅的開征將有效抑制投機性房地產需求。從國際慣例看,物業稅的征收主要是對投資、出租等經營性房屋在擁有環節征收,而對自住房屋則采取免征或少征的做法。因為住房是準公共產品,如果一個人擁有基本住房以外的房產,也就意味著他占用了別人的資源,所以他應該為此付費。另外,目前投資者投資股票、基金、債券等產品都是要付出一定費用的,而惟獨投資房產不付費,這對投資者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物業稅通過增加房地產持有人的成本可以達到有效抑制炒房的作用。
其次,開征物業稅會對房地產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房地產投資開發的結構產生一定的影響。迫于物業稅的壓力,對消費者來說,房地產企業推出的高檔豪華別墅會缺乏很多吸引力。同時,物業稅主要對房產的擁有者征收,對于開發商來說,房產空置面積過多時,開發商不但要負擔貸款利息,還要負擔很重的物業稅。這樣一來,開發商為了應對這些負擔,將采取加大促銷力度,加快房產周轉的方法盡快將手中開發出來的房地產變現,而對于炒房投機者來說,也必將會更加慎重。另外,物業稅開征后,在政府增加土地供應時,將變原來的土地批租一次性收取高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為分年分階段收取。方式轉換前,地方政府不但財政收入大部分依賴土地,而且地方政府本身還有推高房價的沖動。而方式轉換后,土地購買者在一次性繳納小部分的出讓金以外,在出讓期內每年還要繳納年租,這具有遞延效應,降低了地方政府過度批租的可能,從而在制度上杜絕了地價的無控制上漲,也抑制了房價的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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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廖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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