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改善小企業貸款融資環境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我國中小企業經濟得到迅速發展,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持續改善。但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是在當前形勢下,銀行受到來自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壓力和貸款規模限制的雙重約束,如何在新的形勢下繼續支持小企業發展,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現實課題。為進一步改善小企業融資環境,本委員結合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相關政策措施以及商業銀行具體實踐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一、背景及問題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下,我國中小企業經濟得到迅速發展,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持續改善。銀監會近年在鼓勵銀行業支持小企業貸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頒布并貫徹落實《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相關規定,高度重視體制和機制創新,重點建立和完善“六項機制”,持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動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發展,并連續三年實現小企業貸款增速超過全部貸款增速。上述政策措施不僅極大激發了中小企業的活力,且對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發揮了重大作用。
但是,中小企業融資難作為世界性難題,在我國也未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小企業融資面臨的困難更大。目前,小企業在資本市場(包括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的年融資總量不足1000億元,而通過間接融資渠道的小企業銀行貸款每年約為2.5萬億元,銀行貸款占小企業融資總量的占比95%以上。因此,小企業融資難很大程度上體現為小企業貸款難,該問題在我國當前經濟形勢下表現更為突出。一是隨著巴塞爾Ⅲ的實施,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將提高至8.5%、9.5%、11.5%,同時實施動態撥備管理,增設杠桿率指標、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等指標。這些剛性標準的提高對商業銀行資本的約束越來越強。由于小企業違約率相對較高,現行初級法下小企業貸款的資本消耗通常相對更大,風險調整后的資本回報率(RAROC)也相對更低,不利于商業銀行發展小企業貸款業務。二是在當前宏觀調控的形勢下,貸款規模相對更緊,有限的貸款規模已經很難滿足既有大客戶的正常融資需要,導致了小企業在向銀行爭取融資支持時處于更加相對不利的位置。如何在新的形勢下繼續支持小企業發展,這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現實課題。
二、建議和理由
為進一步促進小企業融資環境改善,緩解并逐步解決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有效緩解當前因銀行資本和規模雙約束而對小企業貸款構成的巨大壓力
大企業貸款多采用信用貸款方式,而小企業貸款多采用抵押和擔保方式。我國銀行業目前仍執行內部評級初級法,使用的是監管當局統一規定的債項損失率(LGD),對擔保人評級要求過高,限制了銀行根據自身實際建立相對更為科學的量化模型,因此不利于充分發揮小企業貸款的抵押、擔保等工具的風險緩釋作用,導致小企業貸款要比大企業貸款消耗更多資本。據測算,一個違約率為2%的小企業辦理足額抵押貸款,和一個違約率為0.5%的大企業等額貸款,資本占用前者是后者的兩倍以上。在資本約束日益加強的情況下,這將引導銀行偏向于尋找違約率相對較低的大型企業作為目標客戶,進而不利于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發展。建議對內部管理水平相對較高、風險防范能力相對較強的主要商業銀行,允許其采用內部評級高級法來計算小企業貸款的資本占用,以進一步體現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資本政策傾斜。另外,建議在實施信貸總量調控時,將小企業從一般企業中區分開來,對小企業貸款規模進行單列,并按一定比例打折計算。
(二)鼓勵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創新型成長性小企業直接融資活動
一是適當借鑒美國硅谷銀行風險信貸的成功經驗,允許國內部分商業銀行按照不超過自有資本5%的比例,并同時滿足非控股類的投資要求,試點開展債權轉股權活動,以支持創新型成長性小企業實現快速成長;二是鑒于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占其全部外源融資的比重還不到10%,遠低于日美等國30-50%水平的現實情況,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成長性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的支持力度,并鼓勵商業銀行深度參與小企業債券發行;三是鼓勵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結成戰略聯盟開展“投貸聯動”,為創新型成長性小企業提供有力融資支持和綜合化金融增值服務。
(三)進一步加大對銀行小企業貸款的扶持力度
一是將5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不良貸款的核銷期限從現行規定的1年縮短為180天,以進一步提高銀行小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效率;二是進一步從國家層面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四)在財務制度上有效引導“應收賬款憑證化”
小企業大部分資金占壓在應收賬款方面,目前占比高達50-60%。由于買方大企業的強勢地位以及不予積極配合,銀行在無法保證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情況下,對于發放應收賬款融資更為審慎,因此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發展不理想。建議在財務制度上實行“應收賬款憑證化”,即由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標準化的應收賬款財務憑證,并要求大企業履行更多社會責任,一定程度上承擔起幫助其上下游小企業的融資義務,即買方企業在收到賣方交付的商品或服務時及時出具應收賬款財務憑證,憑證上應載明該筆應付賬款對應的購銷合同、金額、付款賬號等信息,憑證上印有唯一的編號。通過應收賬款支付的規范化、透明化,小企業就可憑買方企業出具的應收賬款憑證向銀行申請融資。
(五)統一小企業規模分類標準,并實現相關數據的統一管理和準確應用
目前我國對企業規模劃分標準還不統一,有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所謂國標,也有銀監會提出的授信劃分標準,各家商業銀行還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各自的行內標準。由于口徑不一致,得出的數據往往缺乏可比性,加之缺乏統一的認定部門,數據的權威性、及時性難以保證,數據失真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此外,各家銀行因執行國標、銀監會標準和自身行標等多個標準,管理成本隨之大幅增加。建議由國家制定企業規模統一標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認定,并實現數據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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