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利用離岸業務有效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中國企業的國際化步伐不斷加快,對外直接投資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目前中國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第二大出口國、第一大外匯儲備國,周邊國家對人民幣結算需求日益增長。在上述背景下,人民幣登上國際舞臺適逢其時。隨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啟動,人民幣國際化征程的關鍵一步已經邁出。考慮到我國“走出去”企業的境外公司是境外人民幣的主要運用主體,而中資金融機構中的離岸業務已經積累了20多年的非居民銀行業務經驗和6萬多戶的此類客戶基礎,本委員認為,在支持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中,應充分發揮離岸業務的作用。本議案從制度層面就控制金融風險,排除政策障礙,有效利用離岸業務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提出了建議。
一、背景及問題
作為境內首家辦理非居民業務的離岸銀行,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我們在境內非居民業務經營管理和業務風險方面有一定的經驗和認識。我們認為,當前的跨境人民幣業務和人民幣離岸市場建設中,應關注以下問題:
(一)現階段,非居民業務與居民業務混業經營會給國家金融安全帶來一定影響
在資本項目尚未開放,人民幣未實現自由兌換的前提下,非居民人民幣業務形成的人民幣市場利率和匯率,將對境內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產生巨大的壓力。由于非居民業務的特殊性,從業銀行將面臨法律、客戶、市場和操作方面的經營風險,如果經營風險傳導到境內,會沖擊境內金融體系的安全。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波和近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由于我國對非居民和居民業務實行了嚴格的分離和監管,有效地阻隔了境外動蕩對境內的傳導,避免了我國陷入金融風暴。國家外匯管理局推出NRA業務時,曾規定了NRA外幣帳戶存款受各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的限制,但目前NRA人民幣業務吸收的資金不占銀行外債指標,并且允許與在岸資金混用,突破了業務規模的限制并且已經實現了境外資金向境內的單向滲透。在非居民金融業務與居民金融業務混業經營的情況下,能否實現有效監管,關系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和穩定。
(二)全面開放的非居民業務為境內銀行帶來風險
目前,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的不斷加快,以及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深化,市場對非居民銀行業務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絕大多數境內銀行(尤其是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小銀行)缺乏非居民銀行業務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控制能力,因此,全面放開的非居民業務會給境內銀行帶來法律、客戶、市場、操作等方面的風險,稍有不慎,極有可能誘發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
(三)現行政策對離岸人民幣業務具體操作缺乏清晰指引
目前,境內銀行為非居民提供銀行服務的渠道有兩個:一是始于1989年的境內離岸銀行服務,至今有四家經銀監會審批的持牌銀行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交通銀行。另一個是境內銀行的NRA業務。四家離岸銀行已積累了6.3萬非居民客戶資源,外幣結算量已超過1000億美元,該部分客戶以國內走出去企業的境外機構為主,是離岸人民幣業務主要目標客戶群。同時,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離岸銀行在非居民市場營銷、業務風險管理、后臺運營和反洗錢監測、制度和系統建設等方面相對成熟,并培養了一批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因此,離岸銀行是承擔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非居民人民幣業務的最佳選擇。而NRA業務才剛起步,無論客戶基礎、銀行經營能力和業務經驗、監管體系建設均處于摸索階段。然而,現行政策對離岸人民幣業務有關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如:
1、開戶方面采用核準還是報備方式不明確。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需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結構核準,為核準制。而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招商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融資試點的批發》(銀復〔2009〕24號)中要求境外企業和銀行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為備案制。
2、沒有適用于離岸人民幣業務申報的通道。根據人民銀行2009年12月22日對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的答疑要求“境內銀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等業務項下為境外企業開立離岸人民幣賬戶,但必須在系統中進行明確的標識并向人民銀行的RCPMIS報送相關信息?!?RCPMIS系統的登錄需要現代化支付系統中大額系統行號才能申報,各家離岸銀行均沒有獨立的行號,無法在RCPMIS系統中進行相關申報。
二、建議及理由
(一)從金融安全角度出發,對非居民和居民金融業務采用兩套獨立的監管要求和監管體系,規范對NRA業務的監管
1、建議對境內銀行開展NRA帳戶業務比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模式,實行嚴格的內外分離管理,帳戶資金只能用于非居民,銀行對NRA業務應比照OSA業務的監管要求堅持非居民和居民“資金分離、帳戶分離、系統分離和業務部門分離”的監管紅線。
如允許銀行將吸收的非居民資金在境內運用,建議對各商業銀行核定專項額度,既滿足提高人民幣業務收益的需要,又能實現有序監管。
2、規范NRA業務的開戶準入,從源頭杜絕非居民業務洗錢、反恐融資等業務風險。
3、對商業銀行對境內辦理NRA人民幣帳戶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資質審批。對其NRA人民幣業務制度建設、系統支持等方面進行逐一驗收,堅決清退不達標者。
采取以上措施,才能使NRA業務從管理制度、系統支持到統計監測均能真正獨立于在岸業務,從而便于對其單獨監管。
(二)進一步細化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管理
1997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對銀行在境內開展非居民業務作出了嚴格的管理規定,由于經濟和金融形勢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建議盡快制訂統一的《非居民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并在跨境非居民人民幣業務的推動中進一步明確:
1、離岸人民幣業務實際上是在離岸已經營成熟的外幣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一個幣種,其管理仍可參照《離岸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為了更好地滿足非居民全面金融服務的需求,建議授權四家離岸銀行境內分支機構直接辦理開戶業務,開戶后向當地人民銀行進行報備。
2、離岸人民幣帳戶管理參照香港地區同類帳戶的管理規則執行?,F階段應允許離岸銀行辦理離岸客戶合理的貿易和經批準的投資項下人民幣購售匯業務;允許離岸銀行將因購售產生的敞口頭寸向同業進行平盤;允許開辦離岸業務的銀行將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幣資金用于境內批準項目下的投資,如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經人民銀行批準的特定用途。
3、給予離岸銀行人民幣現代化支付系統(RCPMIS)行號,便于離岸銀行獨立通過RCPMIS進行客戶信息和跨境交易信息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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