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中波(媒體從業者)
近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產業,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大量車企及行業協會表示壓力巨大。(詳見今日本報A03版)
如今,電動自行車新標“未娩”,四部委便不由分說地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此舉有三個方面欠妥。一則,1999年頒布電動車“限速20公里、總重量不超40公斤”的規定,是在年產量只有5萬多輛、技術也不成熟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而今,無論從速度上還是重量上,舊標準都已不能滿足需求——不著眼修訂新標,而在老得掉牙的舊標下,出臺淘汰“超標”新規,是在一個錯誤之上又犯了一個錯誤。
二則,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有低估民生痛感之嫌。電動自行車遍布全國各地大街小巷,惠及1.2億的消費人群,而其中,據說90%的車都屬于“超標”之列。在此背后,還牽涉到2000余家整車生產企業的發展。至于說電動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數逐漸遞增等理由,可全國汽車的萬車死亡率為3.6,而電動車僅為3,要較真起來,這些理由多不堪一擊。
三則,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繞過了民意。此舉更像是決策者欠周密考慮、詳細論證,一拍腦袋就決定了的事情。但歷史經驗早就證明,假如出臺的政策不事先拿出來說道說道,本身就“先天不足”,那其“后天失調”幾乎是必然的。想想“電摩新規”的輿論反彈,再想想湖南郴州“限摩規電”后的千人“散步”,都足以說明問題。
去年3月,對于正在修訂的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國家有關部門曾提出四點原則,即新國標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要為行業發展留有空間;要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要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眼下看來,要不要淘汰“超標”電動車,也得按照這四項原則來辦事,既不能讓草根產業陡陷窘境、無力翻身,也不能罔顧產業優勢、群眾需求,更不能在政策安排的閨房里,對喧囂的民意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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