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升級”是重塑稅制的改革契機
重拳調控房價已是山重水復,改革財稅體制才能柳暗花明。更重要的是,可以房產稅為契機重塑稅制,培育地方主力稅種,建立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與此同時,強化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約束、政府土地收益的預算約束———市場與政府各歸其位,房地產調控就無需重拳頻出,時時保持高壓態勢。
正當房地產調控陷入“量跌價挺”的膠著狀態時,“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的消息向市場投下了一枚震撼彈。日前,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項下列明“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6月1日《羊城晚報》)
僅此一句,未有詳解,各路專家媒體的詮釋、引申、想象和猜測……就已如排山倒海。
在此之前,開征物業稅作為住房保有環節的稅收是主流的改革思路,直到去年發改委《意見》的表述還是“研究開征物業稅”。一個半月前風向漸變,國務院調控房地產的“新國十條”的說法是“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而“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則是明確了實現這一政策目標的操作方式。按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物業稅專家溫來成的區分:房產稅僅對經營性房屋征稅,而物業稅對所有房屋征稅;房產稅的稅基為房產的余值(原值減去折舊)征收,而物業稅是按照房產的評估值征收。
由此看來,物業稅是新稅種,要解決房產評估等技術問題,征管難度頗高,并且還須經過復雜的立法程序;而房產稅是原有稅種,改革難度相對較小。因此,物業稅“退隱”,房產稅“升級”,并非了無新意。至于房產稅如何“升級”,既無謂過度詮釋引申,也不必各自想象猜測,不妨靜待具體方案出臺。
房產稅“升級”,目的在于“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而當初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本意是優化房地產稅費結構,增加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主要解決了中央和省級之間的財政收入分配矛盾,但省以下并沒有真正實行分稅制,上級政府集中了大量財力,而事權卻仍留給基層政府,導致基層財政出現困難。1998年的房改之后,房地產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一方面有的各地政府以“經營城市”為名大搞土地買賣,以“土地財政”紓解財政之困,導致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違規拆遷屢禁不絕,也成為官員腐敗和群體事件的溫床。另一方面,有的各地政府為賺取超額土地收益,明里暗里助長炒地炒房,任由房價一路飆升,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又缺乏硬約束,平民百姓望房興嘆、怨聲載道,“炒房團”則四處出擊、興風作浪。中央政府頻出重拳調控房市,卻屢遭“土地財政”的虛與委蛇甚至陽奉陰違;每有“國X條”出臺,就有和風細雨的“地方細則”化解,重拳調控只能屢敗屢戰。
現實中,重拳調控房價已是山重水復,改革財稅體制才能柳暗花明。物業稅“空轉”六年仍難以“出世”,既因利益糾葛又因技術復雜,更不可能對高房價“一劍封喉”,不妨暫時“退隱”;而房產稅既可引導消費又可調節收益,還可以簡化條目繁多的房地產稅種,改變房地產稅賦重流轉、保有的現狀。更重要的是,可以此為契機重塑稅制,培育地方主力稅種,建立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與此同時,強化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約束、政府土地收益的預算約束———市場與政府各歸其位,房地產調控就無需重拳頻出,時時保持高壓態勢。
伊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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