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治理失業的主動政策和被動政策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選擇,而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促進關系。主動的失業治理措施不可能解決高校畢業生面臨的所有就業問題,需要被動治理措施的輔助。而被動的失業治理對策只能應對無法就業的少數高校畢業生,若沒有主動措施作基礎,被動政策會因為需要面臨龐大的失業群體而難以為繼。
當前亟需完善失業保障與救濟
事實上,在我國蔚為壯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體系中,并不乏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為目標的被動失業治理舉措。200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畢業半年以上未能就業并要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持學校證明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城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有關部門組織他們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見習,并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學生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費用由地方財政列支。2006年,由中央宣傳部、組織部等14個中央黨政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加強對離校后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工作”,工作主要分為失業登記、就業見習和臨時救助等三方面。
然而,分析這一系列被動治理措施可以發現,失業登記制度本身無法為未就業的學生提供就業援助;職業培訓和就業見習又時常因為缺乏針對性而遭到大學生的冷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緩解未就業學生的經濟困境,但這種待遇的本質是政府動用稅收供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跌至貧困線以下的公民,因此它需要一套比較嚴格和繁瑣的行政申請和認定程序,且覆蓋面相對有限。總體而言,我國目前仍然缺乏一套健全完整而行之有效的高校畢業生失業保障和救濟制度,這可以成為未來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體系建設的主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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