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罪與非罪 這是個問題
沉寂良久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再次引發公眾關注。近日,浙江高院將吳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集團的房屋產權糾紛案,發回金華中院重審。一審被判死刑的吳英,似乎看到了一絲轉機。
但是“發回重審案件的只是民事部分,而并非外界關注的刑事部分,與吳英的非法集資案沒有直接關系,這是兩個性質不同案件。”雖然,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對吳英的刑事案件“利好”:“可以佐證本色集團的資金流向,使吳英的案子更加清晰。”但是,吳英非法集資案的罪與非罪,生與死仍是未知數。
吳英的生與死,罪與非罪,顯然已不僅僅是吳英一個人的事。此案成為了中國民間借貸的風向標。吳英案折射出了當下中國民間金融的困境。自上世紀50年代中國禁止民間金融開始,國家全面壟斷金融借貸。而從改革開放至今,民間借貸一直處于灰色地帶。
但吳英式民間借貸融資模式的困境,更大程度卻是因法律規定的空白與模糊,而在現行的壟斷金融體制下所造成。無論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或是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均對民間借貸有較為明確與具體的規定。央行負責人亦稱,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
一審判決中吳英被金華中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判定是否構成此罪的要件有三點:一、是否具有欺詐行為;二、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三、向公眾集資。
吳英的辯護人為其做了無罪辯護。他認為,吳英沒有采用欺騙手段,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吳英并未在社會上進行虛假宣傳,其在借款時很少有債權人詳細詢問借款用途,因為債權人關心的是利息;吳英對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稱做生意,而事實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償還借款本息以外,幾乎全部用于經營;其次,吳英不存在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絕大部分都用于生產經營;最后,有證據證明吳英借款時都是單獨與債權人溝通,沒有公開向社會公眾宣傳。此外,應該說向吳英借款的其親朋好友——本案的11個債權人是一個特定的朋友群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保護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而在市場經濟下的金融秩序,除了官方主導的金融機構外,還有各種不同的民間主體。今年以來,各地高利貸風波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實則復雜。吳英案已經成為懸在民間金融市場上方的利劍,對吳英如何論罪量刑,將直接成為量度民間信貸參照案例。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強調,當前特別要依法妥善審理好涉及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積極引導民間借貸規范發展,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企業之間互相擔保、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有效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在此時間節點,吳英案民事部分發回重審,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意見》表現出了高層對此類民間借貸案件從寬的態度,而吳英案判決結果將成為高層對民間借貸政策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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