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渤海漏油事故“瞞報”責任究竟在誰?
7月5日,國家海洋局通報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但隨即遭到了為何事故發生一個多月后才正式通報的質疑。對此,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稱,他曾建議康菲公司披露事故信息。公共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認為,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于環境訴訟的限制,并長了企業瞞報和不負責任的態度。11家環保組織發公開信,要求中海油、康菲石油盡快向公眾公布事故詳情,并就環境污染和瞞報事故的行為向公眾道歉,此外還對直接責任方康菲石油的瞞報表示“抗議”。(據7月6日《新京報》)
6月4日發生的泄漏,7月5日才正式通報;此前說污染面積只有200平方米,現在變成了840平方公里……很顯然,這不僅是一起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而且是一次嚴重的瞞報遲報事件。那么,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負?國家海洋局、民間組織以及專家都把矛頭指向了當事企業,這實在是搞錯了對象!
中海油及康菲公司確實沒有向社會發布任何有關事故的信息,但這算是“瞞報”嗎?不算!因為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中所稱的“瞞報”指的是發生事故的企業未向安監部門報告或少報遲報。《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當事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要求當事企業向公眾通報事故情況。從現有信息來看,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及時向國家海洋局報告了事故的發生。(海洋沒有通常意義上的“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能都歸海洋局監管。)
當然,事故企業也可以發布事故信息。比如,在去年發生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就不斷地發布相關信息,但這種信息發布并不是法定的義務(至少在中國是這樣),而且當事企業自己發布的信息也不具有權威性。
那么,及時發布信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責任在誰呢?當然在政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既然知道了事故的發生,國家海洋局就應該及時地公開相關信息,但國家海洋局并沒有這樣做,而且一“瞞”就是一個月!
李曉明司長解釋說,“這次發生溢油的原因很復雜,監測數據的采集、污染面積的判斷、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準確的結論,需要一定的時間。”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信息發布并不需要等到查明原因之后——在中海油及康菲公司報告事故發生之后,國家海洋局就應該立即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面積等信息公之于眾。而且在調查事故原因的過程中,也應該不斷地通報進展情況。
在這起嚴重的漏油事故中,康菲公司及中海油當然負有嚴重的責任,但它們的責任是事故本身的責任。如果它們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了情況,那就不存在“瞞報”的問題。
由此可見,在渤海灣漏油事故中“瞞報”的是國家海洋局,而不是當事企業。國家海洋局把矛頭指向康菲公司及中海油,不過是推卸責任而已。![]()
相關專題:中海油渤海灣油田漏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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