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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職能缺位
知情人士透露,中國網通不能順利通過工商總局年檢,主要源于《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的改變。
2006年2月24日,國家工商總部頒布了修改過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新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年檢必須提交經營范圍中有企業登記前置許可證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工商總局說要總公司提供《基礎電信運營許可證》,但是信息產業部就沒有發過這個證。”張東有點委屈。但是,在中國網通集團和中國電信集團成立的時候,國務院批復的方案中明確表示,重組后的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可以建設本地電話網和經營本地固定電話等業務。
“是政府職能不到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副會長施繼興說,包括中國網通在內的各大電信運營商過去都是依靠信息產業部的批文在從事各種電信業務,而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頒布之后,信息產業部并沒有向各大電信運營商頒發經營許可證。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在張戰民看來,上述條例實際上是賦予了信息產業部頒發許可證的權利,同時也指定了管理的義務,信息產業部應該依法向運營商頒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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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顧建兵劉飛
編輯: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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