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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是不是以反壟斷的名義確認了壟斷者的權力?是否因此收緊了外資政策?對于反行政壟斷,反壟斷法真的是一只“沒牙的老虎”嗎?在反壟斷法出臺后,這一系列問題依然困擾著企業界。
9月11日,來自國務院法制辦、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商務部等參與了立法的官員集體亮相,為企業釋疑解惑。在這些官員看來,這些解讀沒有看透立法精神,只能說是一種“誤讀”。
據悉,在反壟斷法明年8月1日實施前,大約還有20多個配套法規陸續出臺。
給壟斷者吃“定心丸”?
9月8日-11日,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在廈門召開。公布不久的反壟斷法是企業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其中,質疑聲音最大的,就是反壟斷法的第七條,這一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不少企業擔心,電信、鐵路、石油石化等壟斷行業將因此被排除在反壟斷范圍之外;壟斷行業的高工資受到保護。甚至有人說,這是“以反壟斷的名義確認壟斷者的權利”。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說,這是對反壟斷法的誤讀。反壟斷法不是要破除壟斷企業、限制做大作強。事實上,反壟斷法不是單純反對壟斷狀態,而是反對壟斷行為,通過正當競爭實現的市場瓜分,在某種程度上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是,要重點盯防自然壟斷是否有壟斷行為。
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袁杰說,第七條的邏輯其實是完整的,很多人只讀了上半句,沒有讀下半句。這一條款明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的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他說,通過競爭自愿聯合,即使占80%的市場份額,但沒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行壟斷行為,就不是壟斷。
但是,一位研究反壟斷多年的北京律師認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的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定很難界定。
張穹說,中國電力、電信、鐵路等壟斷領域是自然壟斷形成或者計劃經濟遺留的,有些行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對國家做出過很大貢獻,目前改革也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反壟斷法將它們納入管理領域之中,并沒有另外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中會考慮實際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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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春
編輯:
廖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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