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博弈力度 促進新股合理定價
據媒體報道,證監會近日公布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放寬對定價方式的限制并鼓勵創新,允許發行人與承銷商可不采用詢價方式而直接協商定價;禁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的機構產品作為配售對象,以加強詢定價的過程監管。
允許發行人與承銷商直接協商定價,這種做法豐富了新股定價方式。當然,部分人認為自主定價是在走老路,是恢復以前新股發行的定價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允許自主定價,具有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定價不會太離譜。同時,承銷商也將承擔一定的風險,一旦價格定得過高,將面臨沒有投資者愿意申購的風險。上市公司稀缺性的降低,也減少詢價中違規操作的出現。
而承銷商和發行人直接協商定價的軟肋,則在于如何讓承銷商和發行人成為一種博弈關系,而且應加大兩者之間的博弈力度。兩者相互較勁和博弈的過程,才是讓新股定價趨于合理的動力。目前來看,承銷商和發行人之間的博弈關系明顯缺乏足夠的力度。
香港股市和內地股市相比,顯著的特點是香港股市沒有新股恐懼癥,最直接的原因是在新股發行中,承銷商和發行人經過多次博弈,股價比較合理。而內地股市則不同,投資者一直對新股發行速度和發行價格有意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缺乏讓承銷商和發行人進行有力度的博弈規則。不管新股發行的速度如何,一旦承銷商和發行人形成合作關系,對證券市場形成的負面影響較大。
恢復和加大兩者之間的博弈關系,筆者認為,首先應改革現行的承銷商收取費用的模式,取消承銷費按上市公司募集金額收取的規定,由監管部門明確規定承銷一家新上市公司的費用標準。在新股發行的不同環節,凡牽扯到中介機構收費的環節,都應制訂相應的收費標準。取消中介機構按募集金額多少收取費用,新股發行價格被人為拔高的動力就會減弱。
其次,為加大承銷商和發行人的博弈關系,建議管理層增加更為有力度的創新政策。比如,新股上市三個月內,跌破發行價格10%之上的,由承銷商按發行價格回購;將存量發行的股份直接按新股發行價格配售給承銷商,這樣可以減少新股發行帶來的限售股沖擊市場的問題,也可以提高承銷商的謹慎定價原則。
此外,筆者建議,在新股發行環節中,讓中小投資者擁有更高的中簽率和中簽機會。在香港股市,為保證中小投資者在新股發行環節獲利,往往對一些熱門和遭受追捧的公司實施“紅鞋機制”,讓每個參與申購的中小投資者都能獲得原始股。香港股市另外一種做法是,按照申購新股資金的大小采用不同中簽率,也就是資金越大,中簽率越??;資金越小,中簽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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