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加強新股定價監管 四舉措擠壓“泡沫”
近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向各保薦機構下發了《關于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明確行業市盈率
比較口徑
《通知》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按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
在發行人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采用兩套計算方法: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或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按后者計算的,需由申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高于行業平均市盈率25%
需披露風險因素
《通知》明確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并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會后三種情況
將遭重審
《通知》明確了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會后重大事項情形。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后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1、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并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
2、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并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
3、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于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定價合理性解釋不明
需重新詢價
《通知》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發行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并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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