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象四:走捷徑奔赴“抄襲門”
除了研究質量不高外,研究員抄襲現象也很嚴重。
據業內人士稱,現在抄襲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很多券商研究報告并非建立在實地調研基礎上,而是對著財務數據想文章,根據行業估值水平,結合估值模型作出的預判。有些明星分析師報告一出,部分分析師就會跟風模仿,業內早期的一些扎實調研的精神現在已經很難見到。
抄襲現象引起公眾注意始于去年。2010年,媒體接連踢爆了幾起券商研報“抄襲門”事件。暴露出來的冰山一角,讓人不得不審視研報推出者的誠信意識和職業態度。
去年某券商研究員發布了對遠光軟件的公司報告,標題為《遠光軟件 業績進入平穩增長期》,發布時間是2010年1月7日。這份報告主要從公司前三季度業績增長情況、后續收入確認、現有產品結構不足之處以及資金使用效率不佳等方面對遠光軟件進行了點評。此報告與另一份對遠光軟件的研報,由光大證券研究員裴培在2009年10月27日發布的《遠光軟件 關注第四季度的交易性機會》有非常高的重合性,而前者比光大證券晚出了三個月。
而另一券商首席策略分析師,其于去年7月11日22點發布的博文《下周全預測——“章魚帝”預測VS農行上市》,全文1800字,也統統都是抄襲的。
有券商研究員認為,抄襲門的出現,充分反映了目前沒能重視對研究成果的保護,這樣下去,將扼殺對行業及公司深度研究和密切跟蹤的熱情和動力。他認為,“放任研究成果被廣泛無償流傳和抄襲,將不利于賣方分析師利益的保障和整體水平的提高。”
其實,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明確了相關要求。2010年10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明確了相關要求。
而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執業紀律”一條也明確規定,證券分析師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嚴正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在研究和出版活動中不得有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研究成果的行為。
除了要求分析師恪守職業操守,更為實際的辦法是,管理層面在制度和規范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為分析師提供更好的研究條件和生存空間。
誠然,把研究報告的失實都歸結于券商研究員也有失公允的。我們也不應該因為石墨礦等事件就全盤否定券商研究員的工作。目前對券商研報的監管還是比較薄弱,而下一步,則應該通過嚴格執法來確保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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