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晴 廣州報道
自2004年新的發行制度改革以來,國內綠化行業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營上市企業——綠大地(002200.SZ)成為了A股市場首家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綠大地3月18日早盤臨時停牌,午間即發布公告,稱3月17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機關通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經當地檢察機關批準,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公司也表示,何學葵已提交辭職申請,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
有券商保薦人士表示,何學葵涉嫌欺詐發行股票,與綠大地在IPO的過程中涉嫌欺詐行為有關。
3月21日,開市起復牌的綠大地以20.70元的價格一字跌停開盤后,便被牢牢地封在跌停板上。按其1.51億股總股本計算,僅一個跌停板砸下來,綠大地單日便蒸發了3.5億元巨額市值。大智慧資金流向表明,當天綠大地資金凈流出4935.09萬元。其中,主力資金凈流出531.16萬元。
本報記者當天致電綠大地IPO保薦機構聯合證券(現華泰聯合),未能聯系上公司保薦人黎海祥、李迅冬二人。截至目前,黎海祥任職華泰聯合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監。
21日當晚,綠大地發布董事會公告稱,公司選舉原獨立董事鄭亞光出任公司新任董事長。鄭亞光為西南財經大學副教授、財務系副主任、碩士生導師,2009年4月起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云南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尹曉冰接任公司獨立董事。
涉嫌IPO造假
“公司上市至今,只發行了一次股票,欺詐發行股票的嫌疑應該與IPO上市造假有關。”當日,綠大地證券辦有關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承認,此事給公司乃至當地的形象帶來了嚴重的打擊。“截至目前,公司正在與相關監管部門和政府管理部門進行溝通采取相關應對措施,爭取盡快把局勢維穩下來。”
該工作人員聲稱,事發之后,公司保薦機構并沒有聯系公司,公司也沒有主動進行聯系。“現在聯系意義已經不大了。關鍵是如何維穩。”
有券商保薦人士表示,從公司公告可以看出,其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直指公司IPO造假。“也就是說綠大地在IPO的過程中涉嫌欺詐行為,公司主體IPO上市資格存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表示,如果罪名成立的話,針對該罪,要承擔的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最高可能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劉國華稱。
此外,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還需承擔行政責任。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中國證監會早在2010年3月17日向綠大地送達了調查通知書,指出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劉國華表示,對因此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來說,投資人可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
“如果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在法院的刑事判決之前出臺,則行政處罰公告后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處罰結果晚于刑事判決結果的話,那也可以根據刑事判決結果提起民事訴訟。根據公司目前情況分析的話,刑事判決會有相對固定期限,一年之內應該會有結果。”劉國華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也就是說,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無過錯,就可以免責。”劉國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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