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談“喬丹案”:“打擦邊球”后患不可估量
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狀告中國運動服和鞋類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侵犯姓名權一事此間在中國坊間迅速升溫,有法學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后者所注冊的商標有可能造成公眾、特別是籃球相關市場消費者的混淆,或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打擦邊球、搭便車的做法對本土公司發展產生的后患將“不可估量”。
“如果被告使用的是籃球名人的全名,并在籃球相關的市場進行推廣,可能屬于一種不正當競爭,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說的‘傍名人’的市場混淆。”復旦大學商標法專家王俊說,人名是否具有專用性是有爭議的,如果被注冊的僅是“喬丹”而非“邁克爾·喬丹”,則較難進行主張。
中新社報道稱,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指出,如果喬丹體育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并不構成侵權,“但從本案來看,喬丹體育的主觀惡意感覺比較容易判斷”:第一,在喬丹體育注冊“喬丹”商標時,喬丹在世界上已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國內的翻譯也已經固定,所以作為一個生產、銷售籃球運動裝備的中國公司不可能聲稱自己不知道喬丹的存在;第二,從商標的圖案來看,基本上是喬丹經典上籃動作的剪影,這也說明了喬丹體育的主觀心理狀態;第三,從目前公開的材料來看,喬丹體育不但將喬丹的姓名作為商標進行了注冊,還將喬丹兩個孩子的姓名也進行了注冊。
“上述三個方面的理由說明喬丹體育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著名運動員的姓名來推銷自己的產品,是典型的“搭便車”行為。”姚歡慶說,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往往是公司初創時期擴大影響及賺取第一桶金的捷徑,但由此產生的后患也不可估連其他公司應當從這樣的一個訴訟中認識到類似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需有意識地避免“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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