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的一樁懸案:長虹造假門誰在說謊
實名舉報非范德均一人;曾參與調查律師態度曖昧;四川長虹堅決否認
本刊記者 黃楊
私案?公案?
范德均原系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600839,SH;下稱“四川長虹”)員工,1998~1999年時任公司銷售處湖南管委會主任,他的一封實名舉報信炸開了中國資本市場一樁12年前的內幕。
范德均向全國人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和公安部等部門舉報:1998年前后,四川長虹利用各種手段虛增銷售收入高達50億元,手段包括商業承兌匯票、重復計算旺季銷售收入、做假賬等,進而提出了四川長虹1999年度配股屬于非法行為。
范德均對《環球財經》記者表示,他的舉報已于2010年春節前經由中國證監會轉四川省證監局受理。國稅總局和公安部雖然沒有受理舉報,但仍要求他親赴四川繼續舉證(范德均目前暫居上海)。“因為我的舉報可能牽連很多以前的同事和其他一批人,所以我還沒有拿出全部證據。”范德均這樣對記者說。
但戲劇性的是,記者就此事致電四川長虹,其新聞發言人劉海中對《環球財經》記者說,范德均是刑滿釋放人員,信用存在極大問題。并且其早年案件與四川長虹相關,他的行為屬于惡意報復。并且在隨后發給記者的書面材料中,四川長虹表示“公司根據客戶的商業信用等級采取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商業承兌等不同結算方式,均系根據銷售市場變化作出的一貫性政策安排,公司歷年收取的商業票據均進行了正常的收款結算,不存在任何虛增”,認為范德均系無理取鬧和公開挑釁。
誰在說謊?
記者經查證得知,范德均確曾入獄。根據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賣承兌匯票,并將利差據為己有;假借商業單位名義銷售公司貨物竊取返利,金額達77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
其后范德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恰當,民事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綿刑二終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范德均本人并未回避這段歷史。“我確實在2000年3月28日到2005年5月27日之間服刑。原因是買賣銀行承兌匯票,長虹公司認為我假借商業單位名義銷售公司貨物竊取返利。現在我已經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并且我會實名舉報長虹公司,也是因為有確鑿的證據,決不是誹謗。”
“2005年以來,我曾先后找到四川長虹董事長趙勇,四川長虹現任總經理、1998年時的財務總監劉體斌,和四川長虹董秘譚明獻等人,但對方都置之不理。”范德均說。
“范德均之前確曾找過我們,他認為這是樁‘冤案’,對我們糾纏不休。”四川長虹劉海中對記者說。
據范德均本人敘述,他在服刑期間就開始向有關部門舉報四川長虹1998年度虛增近50億主營業務收入,但證據不足。刑滿釋放后,他開始尋找四川長虹各地銷售代理商,希望他們和自己一起舉報長虹公司,但出于商業上和希望與長虹公司繼續保持良好關系的考慮,他們都選擇了沉默。“但功夫不負有心人,最后讓我找到了上海英達商業公司,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總經理黃建平愿意和我一同舉報四川長虹。”
另一封實名舉報信
記者在一份簽名為“黃建平”的證明文件中看到如下敘述:“本人黃建平,原系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董事長。1998年底,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應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開具了3億多的商業承兌匯票,并告知僅用于當年銷售部門完成銷售任務。從1999年開始我多次向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催討這些商業承兌匯票,但對方一直沒有歸還。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沒有提過貨,沒有商業入庫和銷售,也不是預付款。”
那么這個黃建平所述是否屬實呢?
記者從中國證監會了解到,一份遞呈給中國證監會的《情況說明》文件中的舉報人,非“黃建平”,而是“唐和平”。其對自己身份的敘述是“我是唐和平,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人氏。原系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代理商。”
該《情況說明》中與黃建平相關的部分是“2007年2月至5月期間,上海英達企業總公司委托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陳雷律師多次致函長虹公司董事長趙勇和總經理劉體斌,要求長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屬企業上海英達商業公司開給長虹公司3億多商業承兌匯票的執行情況作出說明,但長虹公司至今沒有任何解釋。陳雷律師就這3億多商業承兌匯票的具體情況向原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總經理黃建平和湖南地區銷售負責人范德均做了相應調查”。
這里又出現了一個關鍵人物——律師陳雷,他曾對此案做過調查。但事情又出現了轉折,當記者輾轉找到陳雷律師后,他否認了上述說法。他說:“我確實認識黃建平,并且也曾受托于上海英達企業總公司,但和長虹公司討要的不是商業承兌匯票,而是欠款。”并且表示“我不認識唐和平。”之后他以“事情敏感”為由,匆匆掛斷了記者的電話。
一會兒有人出來舉證,一會兒又有人出來否定,到底誰是誰非。拋開各方說法和爭執,最終還要看證據。
22.5億元商業承兌匯票無中生有?
2007年5月21日黃建平出具證明顯示,1998年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與長虹公司1998年度報告所載明的有關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的1998年末應收票據嚴重不相符,申明人和證明人黃建平對自己申明和證明的內容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通過上海上咨通立會計師事務所咨通事(99)審字018號《關于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會計報表》以及《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會計決算報表》看到,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1998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是177,611,203.87元。而四川長虹1998年度報告卻載: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1998年初的應收票據是81,000,000.00元,年末是465,800,000.00元,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和四川長虹的財務數據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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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楊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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