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LP投資人過于干涉GP,有哪些利弊?
本土GP:對。有人擔心LP加入投資委員會,會影響投資科學性,我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我覺得LP的加入,甚至是有利于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21世紀》:是否跟國內的GP時間太短有關系?
本土GP:不僅僅是經驗不經驗的問題,而是他們參與感的問題。即使十年二十年后,我們有足夠的經驗,我們是超級牛的GP了,我們也會堅持和LP共同決策的。我覺得我們是一種制度創新,更符合中國實際。不是一種退讓。不是說原來的模式就一定是對的。GP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難道這個制度是合理的嗎?
李律師:中國有中國的國情。我們接觸下來,中國LP是近幾年萌芽的,他們看到了中國市場的機會。看到別人成功的經驗,或者自己投資獲得豐厚回報,對PE投資感興趣了。但對GP是將信將疑,一方面相信GP有一定的能力,但又擔心把自己這么多錢交給GP以后,能不能管理好。邊總的管理模式,比較符合目前階段的國情。這樣,LP和GP的矛盾會比較少。相當部分LP是企業家,這可以彌補GP實業經驗的不足。
本土GP:最有經驗的GP,如果沒有做過實業,經驗還是有所欠缺的。
李律師:可能有些LP會比GP看得準確。邊總這個辦法還是值得推薦的。
賬戶監管:重中之重
鼎暉LP:我想到另一個問題。現在一個PE,有兩個合伙人,籌了10億人民幣或10億美元。國外是有項目后,錢一點點從賬戶中扣除。但在國內不是這樣的,有的一次性扣20%,甚至一半,然后這兩個合伙人玩消失。這個問題,大家怎么看?
程家茂:一個正常成熟的機制,GP只是管理,但是資金監管是有托管行的。托管銀行不是只憑GP簽字就劃錢的。
這是一個監管機制的問題。這個基金不是GP能隨便動用的;已經投出去的項目,如果一兩個關鍵人違約,那么不從事經營性活動了。原有的日常活動還是繼續做,但不投新的項目了,除非找到替任GP。如果規定時間沒找到,那么我們的顧問委員會就可以決定把它清盤。有的時候,顧問委員會認為前期投資已經差不多了,清盤損失更大,那就算了。
這些都要在GP-LP的投資契約中寫清楚,契約是PE管理的基礎文件。
《21世紀》:按理說,托管銀行是要有投委會的簽字才能取。
鼎暉LP:國內有個問題是,很多錢,根本不是去創投基金公司賬上,而是直接打到管理公司賬上的。這個很不規范,很危險。基金賬戶是一個共管賬戶,除了GP,投委會至少有一兩位LP的代表,顧問委員會要去簽字才能動錢。
PE是個有限合伙公司,GP只是管理人,它出了少部分甚至不出資金,大部分是以勞務出資。PE基金,跟GP管理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PE基金的錢是基金公司的,是LP的,GP有權進行管理,但管理要遵循一定流程。
程家茂:國內,有的是LP派代表參加投資委員會,有的是LP組成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不會對具體投資項目做決策,而是對利益沖突、關鍵人違約及一些重大事項去做判斷。
《21世紀》:有些基金開始找獨立董事,代表LP來做監管。這個做法你們覺得如何?
鼎暉LP:我覺得這個不妥。
李律師:上市公司里,獨立董事都成花瓶了。在利益面前,名譽算什么?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是一樣的嗎?利益面前,這些不算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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