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發樹在兒子婚禮上神情恍惚 買“藥”因官員自殺觸礁(3)
觸碰國資流失地雷
中煙態度緣何前后不一?這緣于國有資產流失的舊話重提。
既然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的2009年1月中煙已批復同意轉讓,又為何在協議簽訂后的2012年1月作出否決批復?
據云南煙草系統一位退休官員介紹,中煙態度前后不一,緣于國有資產流失的舊話重提。
該退休官員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從2006年起清理非煙資產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和行賄受賄貪腐等諸多問題,并在這幾年集中爆發,云南煙草系統也為此引發人事地震,因涉嫌國有資產流失,至今仍有多位煙草系統官員和高管被關押調查。
“因為涉嫌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還鬧出人命。”這位退休官員透露說,鬧出人命的官員就是云南中煙掌管非煙投資大權的投資管理處處長郭洛夫,2009年4月郭在遭到調查后自殺身亡。
據介紹,云南中煙是紅塔的上級單位,所以郭洛夫也是云南紅塔非煙投資業務的直接上司之一,但郭出事與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份并無交集,而是在興云投資(云南煙草系統另一投資平臺)賤賣鹽湖鉀肥股權給廣東華美集團老板張克強一事中遭到調查。
在郭洛夫被警方調查后,朋友發現他神情異常,并通知他身邊的親朋好友小心照看,但幾天后,郭在其所居住小區的地下室里用一截電線自縊身亡。
郭洛夫之死在云南煙草系統、云南中煙乃至中煙總公司引發劇烈震動,“國有資產流失”成為異常敏感的話題,這直接影響到中煙對陳發樹從紅塔手中購買云南白藥股份的批復。知情人士透露,“中煙總公司不敢承擔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沒人敢拍板把股權賣給陳發樹。”
興云投資和云南紅塔,同為云南煙草系統兩大投資平臺。在2009年3月,就有多封舉報信檢舉興云投資高管賤賣70億元鹽湖集團股權。與此相類似的是,在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權中,也有各種舉報信寄往中煙總公司、紀委等監察機關,甚至在網上流傳。南方周末記者輾轉獲取的一份舉報資料也指稱“紅塔賤賣云南白藥股權”。
讓各方尷尬的是,云南白藥的那些股份在此后等待交割的兩年里一直在升值。按照現在的股價,再算上這期間的現金分紅和送轉股,陳發樹購買的12.32%云南白藥股份如今升值至50億元。一位云南煙草人士也認為:“市值50億的股權仍以22億元賣出,難免會被認為賤賣,乃至被認為涉嫌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
該云南煙草人士還指出:“中煙2009年初對轉讓白藥股權的同意批復,出于當時收縮非煙投資戰略調整的需要;2012年的否決批復,則是從國有資產流失角度考量。這也造成中煙前后態度不一甚至相互矛盾。”
另一位熟悉鹽湖股權轉讓一案的云南法律界人士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該事件中,多位云南中煙和興云投資高管被抓,受讓方華美集團老板張克強也被以低價騙取國家財產的詐騙罪起訴,至今仍被關押在昆明看守所。
“從張克強前車之鑒來看,陳發樹拿不到云南白藥股權也許是好事,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獄之災,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這位法律人士感慨地說。
三個交鋒點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凸顯了我國股權轉讓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目前,陳發樹和紅塔雙方的律師還在對國有資產流失進行激烈交鋒。
對于中煙總公司批復中“國有資產流失”一說,陳發樹方的代理律師李慶并不認可,他認為,“股價上漲是造成中煙總公司最終否決交易的根本原因,同時中煙也以流失為借口,逃避該負的法律責任”。
一位研究證券法的法律專家指出,“在股權轉讓中,股價波動引發的國有資產流失,還沒有明晰的法律法規來界定。一般來看,正常的市場波動不能被認作國資流失,因為股價上升或下降屬于資本市場正常情況,簽訂協議時誰也無法準確預判股份的變動情況。”
除了國有資產流失外,中煙公司是否具有“審批權”的問題,成了此案的另一焦點。陳發樹另一位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在庭審中稱:“中煙總公司只有匯總上報權力,而沒有審批權力,財政部才是有權審批本案所涉及股權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煙總公司應把此次股權轉讓的報告上報給財政部審批。”
王衛國的理由,是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關于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如下規定:“主業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報財政部審批。”
紅塔集團代理律師則引用了2007年6月30日發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稱,財政部可授權所出資企業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且雙方的協議中沒有約定報批材料一定要上報到財政部,中煙作為云南紅塔出資和上級單位,具備否決此次轉讓行為的權力,無須上報財政部。
此外,紅塔律師認為,如果逐級部門同意的話,財政部是終極審批人,但如下級部門不同意,就無需再上報財政部。
前述研究證券法的法律專家對此則認為,“雙方律師各自引經據典,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凸顯了我國股權轉讓方面的法律法規混亂,不同的法規之間相互‘打架’,這需要有關部門重新梳理和統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煙公司是否成為本案的追加第三方被告,則成了此案的第三大看點。陳發樹代理律師認為中煙的批復無效,并冒充財政部的審批意見,其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和紅塔集團一起被列為被告。2012年6月5日,陳發樹就向云南高院提出,追加中煙總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云南紅塔的律師則辯稱,中煙作為被告云南紅塔上級單位,并非簽署轉讓協議的當事方,股權轉讓協議是在云南紅塔和陳發樹之間簽訂的,因此不可能存在違約責任。
對于云南高院是否追加中煙總公司為被告,李慶回復南方周末記者說:“我們也在等待合議庭的回答。”
相關專題:陳發樹深陷云南白藥股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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