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與內控 券商創新大會“維穩”
證監會主席肖鋼沒有出席、沒有分會場討論、沒有會后出文件。
在5月8日舉辦的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上。匆匆趕赴京城的證券界大佬們并未等來和去年一樣的頭腦風暴。
一貫喜歡在會議中提批評意見的中信證券董事長王東明,沒有在5月8日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上發言。不過,代表中信證券的演講者們,還是在大會上提出了自己的訴求。而大多數的券商高管們的演講,則以總結為主。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長陳共炎表示本次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的主題是“總結、交流、鞏固、提高”,但實際上,出席這次創新大會的高管們,都把規范與風控當做了今年創新大會的關鍵字眼。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監管層之所以表現的低調和謹慎,是因為相對于券商創新,監管層今年有更重要的任務,“證券法今年將再次修訂,這需要維持資本市場的相對穩定,還需要協調證監系統新一輪的人事變更。”
這種希望維持穩定的姿態,造成了監管和市場的心態差異。5月的7、8、9三天,股市中的券商板塊處于整體下跌態勢。
短缺的風控官
即使沒有這次創新大會,券商們也從監管層直接得到了指示——注意風險。自去年開始,證監系統開始了連續的現場檢查,這之后,有一種職業開始在券商中變得緊俏。北京一家券商的高管告訴經濟觀察報:“現在風控人才特別缺,無論是產品還是公司層面,大家都在招聘有風控經驗的人才。”
一年零三個月,券商行業的資產管理規模從0.28萬億元膨脹至2013年3月的2.83萬億元。雖然相對于銀行、保險、信托而言仍然渺小,但是1年10倍的速度,確實令人刮目相看,這其中大部分功勞要歸于2012年的券商創新大會。
去年10月,隨著《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出臺,證監會取消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事前審批,該為由協會事后備案。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數據,從2012年10月到2013年3月底,66家證券公司報備了234只新設資產管理計劃,80家證券公司報備了1584份新簽訂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
在洶涌發展的券商資管業務中,銀證合作通道業務占據絕大多數比重,在今年一月,這個比例達到了80%。在這其中,接替信托的銀證合作中,雖然收益率不高,但券商們做大池子的意愿非常強烈。
但是隨著銀監會8號文的推出和證監會新主席肖鋼“提醒”機構部“不要把別人的垃圾又撿起來”的傳言,券商們開始仔細揣摩監管機構的意圖。但是也有一些券商高管不認同監管層的求穩,南方一家券商的高管抱怨道:“要做強行業,就要公司自己手里有錢,綜合治理之后客戶的錢不能動,又不允許證券公司負債經營,想IPO又要等,杠桿太低了。再加上現在收緊通道業務,我覺得沒必要管這么死。”
對此,一向支持券商行業創新的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說:“有些券商老總給我發短信、打電話,說張助理創新還搞不搞了,為什么處罰我們?”張育軍指出這是并行不悖的,“我們要一手抓處罰,一手抓創新。要加大處罰力度,避免監管工作跟不上創新發展,免得出現大的違規。”
相對于去年創新大會后的熱鬧場景,一些券商人士稱他們對強調風控適應的較快。“綜合治理10年了,天天就是強調合規和風控,這個比創新容易。”上海一家券商的高管告訴記者。
業內有一種預期,今年底時,券商行業資管規模將超過5萬億元,“如果真的能達到,確實需要風控與創新并重。”上述上海券商高層說。
證券法修改前夜
距離《證券法》上一次修改,已經過了7年時間。兩會期間,修改《證券法》的呼聲十分高漲,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在《證券法》修訂之前,弱化創新速度,維持證券市場穩定是當務之急。
證監會上市監管一部主任歐陽澤華曾經指出現行《證券法》存在的7大問題: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定位存在偏差;缺乏定向私募發行、小額快速融資直接融資制度安排;制約了債券融資的效率;并購重組手段單一,對價支付方式不靈活,分立合并、股份回購、破產重整等措施針對性不強;國內企業海外上市和國際板缺乏總體安排;缺乏便利投資者訴訟、舉證的專門機制。另外,地方公安司法機關辦案與集中統一監管要求不符;《證券法》確定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無法實現。
在機構眼中,這種法律層面的滯后反映在市場層面就變成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例如,等不及國內IPO而準備赴香港上市的企業和他們的中介投行,就希望證監會審核流程、全流通、增減持股份、發債等問題上給予便利,這其中所涉及的眾多法律法規如要修改,恐非一日之功。
在郭樹清時代,資本市場的創新節奏曾經被質疑過快,但是站在上市公司和券商角度而言,野蠻生長并不是一件壞事。一位創業板企業高管告訴經濟觀察報,他們曾經寄希望于今年能夠推出優先股制度,以方便他們的快速并購后不是去對企業的控制權,“但是現在會里也沒有說法了。”
在券商層面,中信證券在本次創新大會上就提出,希望監管層借鑒國外經驗,針對資產證券化,協同其他監管部門,推動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制定專門、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更高層級、更加完善的法律環境。此外,在會計與稅收方面也應出臺相關配套規定。 ![]()
相關專題:2013券商創新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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