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機制進一步完善: 2003年3月28,證監會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出新規,上市公司退市機制進一步完善日,國家又出臺了補充規定:面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應對暫停上市后申請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后保障股東權益等問題提前作出制度安排。4月4日,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前冠以*ST標記。
【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退市機制】
《證券法》修改: 作為證券市場的基石,上市公司的質量與信息的真實性一直為市場所關注。而新修訂的證券法針對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問題,也進行了完善。強化公司治理結構和信息披露,加強了對公眾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同時完善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機制和手段。2003年7月18日,證券法修改工作正式啟動,2005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證券法修訂草案(3次審議稿)。新的《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尚福林解讀新證券法:規范與發展】【IPO不需國務院批準】